7月6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公布了利害關系方申請將清單內特定產品排除出征稅范圍的規則和程序。(1)申請排除的對象。USTR公告稱,對于此次加征關稅的818個稅號,利害關系方可針對某個稅號下的某個產品(而不是整個稅號)申請排除。(2)需提交的信息。有權申請排除的是美國利害關系方(US stakeholders)。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信息:申請排除的具體產品的物理特性信息,以將其與同一8位稅號下的其他產品相區分;該產品對應的10位美國海關編碼;美國海關對被排除產品可以采取的監管方式;申請人過去3年內每年從中國進口該產品的數量和金額。(3)排除的標準。申請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申請排除的理由,或者證明其申請符合排除標準:該產品是否只能從中國進口,在美國或第三國是否可以找到該產品或可比產品的供應來源;對該產品加征關稅是否會被申請人及美國其他利益造成嚴重經濟損害;該產品是否與“中國制造2025”或中國其他產業政策密切相關。(4)排除的程序。產品排除申請應當在2018年10月9日之前提出;對于每一產品排除申請,其他方可以在14天內發表評論意見,包括支持或反對排除申請;對于每一評論意見,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方可以在7天內予以回應。(5)排除決定。USTR將對每個產品排除申請逐一進行審查,根據特定申請是否符合前述的3條排除標準,作出決定。如果USTR審查后決定排除該產品的,排除將回溯性地自2018年7月6日起生效,并在排除決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排除決定是針對某個產品的,因此該決定不僅適用于提交申請的進口商,而是適用于該產品的所有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