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2015年第60號
【發(fā)布日期】2015-12-01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4年8月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4年第5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稱被調查產(chǎn)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chǎn)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被調查產(chǎn)品是否對國內產(chǎn)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5年7月24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中國甲基丙烯酸甲酯產(chǎn)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jīng)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中國甲基丙烯酸甲酯產(chǎn)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chǎn)品名稱: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稱: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甲基丙烯酸甲酯為無色液體,易揮發(fā),易燃。熔點為-48℃,沸點100-101℃,24℃(4.3kPa),相對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閃點(開杯)10℃,蒸氣壓(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種有機溶劑,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熱、電離輻射和催化劑存在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機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樹脂、塑料、涂料、粘合劑、改性劑、乳膠增塑劑、紡織上漿劑、防水劑、潤滑劑、木材和軟木的浸潤劑、電機線圈的浸透劑、離子交換樹脂、皮革處理劑、紙張上光劑、印染助劑、人造大理石和絕緣灌注材料等。
該產(chǎn)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61400。該稅則號項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產(chǎn)品不在本次調查產(chǎn)品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新加坡公司:
1.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 6.7%
?。↙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14.5%
泰國公司:
1.泰國MMA單體制造銷售公司 15.2%
?。═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學有限公司 11.1%
?。≒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18.4%
日本公司:
1.三菱麗陽株式會社 14.6%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 12.3%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13.4%
?。⊿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4.可樂麗株式會社 34.6%
?。↘URARAY CO., LTD.)
5.三菱瓦斯化學株式會社 34.6%
?。∕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6.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34.6%
?。∕itsui Chemicals, Inc.)
7.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34.6%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5年12月1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有關進口經(jīng)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具體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jīng)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chǎn)品的新出口經(jīng)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chǎn)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商務部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