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37號
【發布日期】2015-10-12
2009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該年度第7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10月10日,應中國大陸聚酰胺-6,6切片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次期終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聚酰胺-6,6切片,全稱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簡稱"Polyamide-6,6"),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81011。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
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意大利、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英國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對中國大陸的傾銷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美國、意大利、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按商務部2009年第79號公告公布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自2015年10月13日起,終止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傾銷措施。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5年10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意大利、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3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的終復審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