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39號
【發布日期】2015-10-23
2009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7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
2011年6月23日,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36號公告,決定由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繼承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稅率。同時,以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4年4月18日,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21號公告,由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繼承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稅率,以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稅率。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對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
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對中國的傾銷和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征收反傾銷稅
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照調查機關2009年第78號、2011年第36號和2014年第21號公告規定的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描述與調查機關2009年第78號公告中的被調查產品描述一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5年11月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5年11月2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