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25號
【發布日期】2015-8-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 2014年3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5年5月18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存在傾銷,中國光纖預制棒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存在傾銷,中國光纖預制棒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光纖預制棒,英文名稱: 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具體描述:光纖預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導纖維(簡稱光纖)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導纖維(簡稱光纖)。制造出來的光纖用于各類光纜結構進行光信號傳輸。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0022010。該稅則號下進口產品直徑小于60毫米的除外。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 ||||
1. | 信越化學株式會社 (Shin-Etsu Chemical Co.,Ltd.) | 8.0% | ||
2. | 住友電氣工業株式會社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 9.1% | ||
3. | 株式會社藤倉(Fujikura Ltd.) | 8.5% | ||
4. | 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 8.5% | ||
5. |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 9.1% | ||
1. | 康寧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 41.7% | ||
2. | 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 17.4% | ||
3. |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 41.7% |
對于賀利氏公司(HeraeusTenevo LLC)和現階段未列名的其他美國公司生產的原產于美國的光纖預制棒產品適用其他美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5年8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光纖預制棒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四、保證金的退還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含2015年8月18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海關予以退還。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5年8月19日起2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日本和美國的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