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74號
【發布日期】2014-10-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2015年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現予以公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申報2015年檸檬酸(鹽)出口許可: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取得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ISO14000環境管理標準認證證書;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審批手續完備,已列入環境保護部最新公布的檸檬酸(鹽)達標排放企業名單;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出口(或國內銷售)的檸檬酸(鹽)必須從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生產企業采購;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4.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企業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報條件,對本地區申請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的企業進行初審,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報商務部(外貿司)。
中央管理企業于2014年11月15日前直接將申請材料(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報商務部(外貿司)。
商務部對申報企業進行審定,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告。
三、相關報送材料
符合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報條件的企業提交下列材料,且需經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并加蓋企業公章: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生產企業需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ISO14000環境管理標準認證證書復印件;
(三)生產企業需提供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備案的文件(復印件)及當年地級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有效排污許可證;
(四)流通企業需提供出口產品來自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生產企業的承諾書,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2014年已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四、核查和處理
(一)受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會同中國發酵工業協會對檸檬酸(鹽)出口企業進行核查。
企業應全面如實提供下述材料:2014年有出口實績的生產企業需提供當年檸檬酸(鹽)出口報關單及對應的出口核銷清單、原材料采購合同復印件、增值稅發票清單、檸檬酸成品入庫和出庫月報表(電子版)、向國稅局提交的財務月報表;2014年有出口實績的流通企業需提供當年從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購貨的購銷合同及對應的增值稅發票、出口報關單清單。
(二)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會同中國發酵工業協會將對檸檬酸(鹽)企業2015年出口產品進行隨機抽查,被抽查企業需全面配合相關工作,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及時將核查結果報商務部(外貿司)。
(三)對企業違反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核實,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違規企業警告、取消當年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領資格、暫停受理1-2年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請等處罰。
附件:檸檬酸(鹽)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
商 務 部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檸檬酸(鹽)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
貨物種類 | HS編碼 | 貨物名稱 | |
檸檬酸(鹽) | 2918140000 | 檸檬酸 | |
2918150000 | 檸檬酸鹽及檸檬酸酯 |
注:如海關調整進出口稅則涉及上述產品稅則號增列或拆分,則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關稅則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