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52號
【發布日期】2014-08-08
2010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當年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的反傾銷稅率為2.0%。
2014年6月12日,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并提交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變更前后的公司章程、經營管理、生產設備、供貨關系、客戶基礎以及中國駐韓國大使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2014年6月16日,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產業,在規定時間內,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產業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現有證據材料表明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吸收合并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并前后關于精對苯二甲酸的經營管理、生產設備、供貨關系、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繼承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繼續以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精對苯二甲酸產品,適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1.2%的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