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59號
【發布日期】2014-08-21
200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6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至2014年8月30日止。
2014年2月27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4號公告,公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4年8月30日終止。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規定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4年8月31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終止征收反傾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