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55號
【發布日期】2014-08-25
2009年8月25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3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第41號公告、2005年第61號公告和2008年第63號公告,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14年2月2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3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2014年8月25日到期。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時限內,鄰苯二酚國內產業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 2014年8月2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