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60號
【發布日期】2014-09-07
2009年9月7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2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9月8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第49號公告、2005年第81號公告、2006年第65號公告、第68號公告和2007年第86號公告,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14年3月7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5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2014年9月7日到期。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丁苯橡膠國內產業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4年9月8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