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67號
【發布日期】2014-10-10
2010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1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稅,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征收反補貼稅。上述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將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上述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補貼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于2015年4月10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