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32號
【發布日期】2014-05-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3年5月3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323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四氯乙烯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4年2月17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存在傾銷,中國四氯乙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范圍及措施范圍
本案被調查產品及實施措施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和措施范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
被調查產品名稱:四氯乙烯,英文名稱: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簡稱PCE)
化學品類別:有機物--烴的衍生物
化學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結構圖:
物理化學特性:四氯乙烯為無色透明液體,具有類似乙醚的氣味。分子量165.82,熔點-22.2℃,沸點121.2℃,相對密度(水=1)1.6226,蒸氣密度5.83,蒸汽壓2.11kPa/20℃。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約10000份體積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數有機溶劑;能溶解多種物質(如橡膠、樹脂、脂肪、三氯化鋁、硫、碘、氯化汞)。遇水可緩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鹽酸。有水存在對鐵、鋁、鋅有腐蝕(但可加穩定劑加以抑制)。非可燃性液體。高溫引起分解,分解條件不同分解產物不一樣,主要為鹽酸、光氣、一氧化碳。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熱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被強氧化劑氧化。與鋇粉、鈹粉、鋰屑、四氧化二氮、氫氧化鈉發生劇烈化學反應。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種重要的有機氯產品,用途廣泛,在工業上主要用作有機溶劑、干洗劑、脫硫劑、織物整理劑、金屬去污劑、脂肪類萃取劑、有機合成和熱傳遞介質,醫療上用作驅蟲藥,以及制冷劑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間體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32300。
三、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歐盟公司
1.陶氏德國設施有限公司 27.6%
(Dow Deutschland Anlagengesellschaft mbH)
2.法國蘇威公司 27.6%
(SOLVAY BENVIC EUROPE-FRANCE S.A.S.)
3.其他歐盟公司 27.6%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西方化學公司 71.8%
(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
2.埃克塞爾公司 71.8%
(Axiall Corporation)
3.陶氏化學公司 71.8%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美國PPG工業公司 71.8%
(PPG Industries)
5.其他美國公司 71.8%
(All Others)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5月3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含)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4年5月31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31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