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24號
【發布日期】2014-04-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美國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US, 以下簡稱微軟)收購芬蘭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 Finland, 以下簡稱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Devices & Services Business)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3年9月13日,商務部收到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10月10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文件、資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11月8日,商務部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經進一步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對中國智能手機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2014年2月8日,經申報方同意,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截止時間為2014年4月8日。
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的意見,了解了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行業特征、未來發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微軟于1975年在美國華盛頓州注冊成立,在納斯達克上市,總部位于美國華盛頓州雷德蒙德市。微軟股權結構分散,無最終控制人。微軟開發、生產、許可、支持和銷售電腦軟件和消費電子產品。微軟1992年在北京設立代表處,目前在中國境內有18家分公司和辦事處。
出售方諾基亞于1865年在芬蘭赫爾辛基注冊成立,在赫爾辛基證交所和紐約證交所上市,總部位于芬蘭埃斯波。諾基亞股權結構分散,無最終控制人。諾基亞是一家跨國通訊和信息技術公司,主要產品為功能手機、智能手機、網絡基礎設施、免費數字地圖信息以及導航業務。諾基亞在中國生產并銷售功能手機及智能手機,在中國境內有5家主要關聯實體。
目標業務為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部門的所有實體和資產,包括移動手機、智能設備業務、一個設計團隊和包含諾基亞設備和服務生產設施、設備和服務相關的銷售和市場活動以及相關支持功能的運營。諾基亞的設備和服務部門在中國、韓國、越南、芬蘭、巴西、墨西哥等地擁有移動電話和智能手機的制造工廠。本項集中完成后,上述工廠全部轉移至微軟,諾基亞將不再生產移動電話和智能手機。
2013年9月2日,微軟國際控股有限公司(Microso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B.V. ,微軟全資子公司)與諾基亞簽署《股票及資產購買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根據協議,微軟將收購諾基亞所有的設備和服務業務,諾基亞保留其所有通信及智能手機相關發明專利。微軟將支付諾基亞54.4億歐元對價(約合458.62億人民幣),其中37.9億歐元用于購買諾基亞所有的設備和服務業務,16.5億歐元用于支付專利協議和未來期權。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微軟和諾基亞在多個市場存在縱向關聯。就本案而言,微軟生產和供應Surface系列平板電腦;開發和許可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包括智能手機操作系統Windows Phone、平板電腦操作系統Windows RT 和Windows 8;開發和許可與移動智能終端相關的技術專利。諾基亞生產并銷售功能手機和智能手機,并擁有大量2G、3G和4G無線通信技術專利。根據集中所涉業務,反壟斷審查重點考察了智能手機市場、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市場、與移動智能終端相關的專利許可市場。
1.智能手機市場。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具備個人電腦級的處理能力、高速接入能力和豐富的人機交互界面的智能終端,可進一步細分為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市場調查顯示,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的需求替代性不足以將二者劃為同一相關市場。智能手機提供打電話等平板電腦不具備的重要功能,平板電腦由于屏幕大,在長時間視頻、閱讀、商務應用等用途上比智能手機更為合適。未來,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兩者之間的差異可能會消除,但就目前市場調查結果看,智能手機與平板電腦不屬于同一個相關產品市場。此外,智能手機擁有獨立處理器,能夠讓用戶下載、安裝應用軟件,在功能上區別于傳統功能手機,且二者在價格上有明顯區別。智能手機與功能手機不屬于同一產品市場。目前情況下,智能手機市場可視為獨立的產品市場進行分析。
2.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
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是一種用來管理移動智能終端的硬件和軟件資源的程序,是移動智能終端的“大腦”,用戶依此才能使用該移動智能終端并在其上運行應用程序軟件。操作系統是移動智能終端的核心軟件。市場調查顯示,由于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擁有相似的操作系統功能要求,很多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如安卓和IOS能同時在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上運行,智能手機操作系統和平板電腦操作系統之間具有很強替代性,市場調查表明,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可視為獨立的產品市場進行分析。
3.移動智能終端相關專利許可市場。
(1)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許可。
諾基亞在通信技術領域持有數千種標準必要專利。所謂標準是指,由標準制定組織(SSOs)或聯盟協商一致制定并公布,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是在生產活動中為達到標準而必須實施的技術。技術標準的確立與實施保證了產品或服務的互換性、兼容性和通用性。專利權,作為一種法定的壟斷權,賦予權利人就特定專利技術排他性使用的獨占性權利。技術標準與專利相結合,形成了標準必要專利,即實施某項技術標準所需的專利。
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是實現移動設備通信功能所需要實施的標準必要專利。現行主要通信標準包括2G、3G、4G。2G標準包括GSM和CDMA標準。GSM標準由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主持制定,CDMA標準由美國電信工業協會(TIA)主持制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運營GSM網絡,中國電信運行CDMA網絡。3G標準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標準。其中,WCDMA、TD-SCDMA標準由3GPP(ETSI創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制定并發布。CDMA2000標準由3GPP2(TIA創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2)制定并發布。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分別適用WCDMA、CDMA2000、TD-SCDMA標準。4G標準主要是指LTE標準,由3GPP制定并發布,在歐洲、美國、中國使用。
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眾多,往往由專利持有人進行一攬子許可,而且為滿足消費者需求,智能手機往往需要同時具備2G、3G或4G的標準。從需求替代角度看,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存在根據不同標準進一步細分的可能,但就本案而言,是否細分并不影響反壟斷審查結論。本案反壟斷審查對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市場進行了整體考察。
(2)微軟安卓項目許可。
移動智能終端除通信技術專利外,還需要大量與實現其“智能”功能相關的專利,包括智能手機操作系統相關專利、應用專利、網絡技術專利等。安卓是由谷歌開發的智能手機操作系統,該系統提供給由谷歌領導的開放手機聯盟成員使用。安卓是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智能手機操作系統,其中含有微軟的技術專利。裝有安卓操作系統的智能手機被稱為安卓手機,微軟針對安卓手機進行的技術項目許可(微軟安卓項目許可),包括了微軟與智能手機相關的多項技術專利,主要涵蓋三個部分:安卓操作系統各層級使用的微軟技術專利;ex-FAT、RDP、EAS等技術專利;以及與WiFi、3G/4G有關的技術專利。這些技術專利絕大部分是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Non-SEPs)。
非標準必要專利不是由標準制定組織(SSO)或聯盟制定的正式技術標準,這些專利往往能夠為產品帶來增值,其商業重要性各異。非標準必要專利為公司積極競爭創造了空間,基于非標準必要專利而獲得的市場優勢是企業創新的強大推手。一般而言,非標準必要專利不構成重要的市場進入障礙,但是也存在著非標準必要專利成為某項產品或服務在技術上或商業上不可或缺的部分的情形,當市場上不具備可獲得的有效替代技術或解決方案時,非標準必要專利也可能構成專利持有人封鎖競爭者和從事濫用行為的基礎。
實現每項功能的專利族可構成獨立的相關產品市場,但考慮到實踐中的打包許可模式,本案重點考察了微軟作為整體的安卓項目許可。同時對第三方提出質疑的微軟以下26族可能引發競爭擔憂的與移動智能終端相關的非標準必要專利進行了重點考察:
長短文件名的公共命名空間(CommonNameSpaceforLongandShortFilenames)、
定時器配置方法與系統(MethodAndSystemForConfiguringATimer)、
瀏覽器加載狀態表示(LoadingStatusinaHypermediaBrowserHavingaLimitedAvailableDisplayArea)、
手機基帶處理器(RadioInterfaceLayerinaCellPhonewithaSetofAPI'sHavingaHardware-IndependentProxyLayerandaHardware-SpecificDriverLayer)、
子窗口控制系統(SystemProvidedChildWindowControls)、
上下文有關的菜單系統/菜單行為(ContextSensitiveMenuSystem/MenuBehavior)、
通知應用程序狀態變更體系(FlexibleArchitectureforNotifyingApplicationsofStateChanges)、
外置通知系統(HandheldComputingDevicewithExternalNotificationSystem)、
瀏覽器導航設備輸入系統(BrowserNavigationforDevicesWithaLimitedInputSystem)、
通訊錄更新功能(MethodandSystemforManagingChangestoaContactDatabase)、
觸控筆輸入方法(SimulatingGesturesofaPointingDeviceUsingaStylusandProvidingFeedbackThereto)、
觸摸屏區分指令(HighlevelActivePenMatrix)、
軟鍵盤輸入法(SoftInputPanelSystemandMethod)、
同步信道選擇方法(SynchronizingOveraNumberofSynchronizationMechanismsUsingFlexibleRules)、
閃存卡刪除運算法則(MonitoringEntropicConditionsofaFlashMemoryDeviceasanIndicatorforInvokingErasureOperations)、
多語言軟件(MethodandSystemforCreatingMulti-LingualComputerProgramsbyDynamicallyLoadingMessages)、
使用標準化接口在移動設備間進行多部分信息傳送(CommunicatingMulti-PartMessagesBetweenCellularDevicesUsingaStandardizedInterface)、
通過顯示書簽等方式在閱讀電子書時進行注釋標注、管理的方法(MethodandApparatusForCapturingAndRenderingAnnotationsForNon-ModifiableElectronicContent)、
編輯電子文檔時的選定手柄(SelectionHandlesinEditingElectronicDocuments)、
快閃存儲器管理方法(MethodandSystemforFileSystemManagementUsingaFlash-Erasable,Programmable,Read-OnlyMemory)、
遠程獲取和顯示含畫面的文本(RemoteRetrievalandDisplayManagementofElectronicDocumentwithIncorporatedImages)、
識別本地資源的計算機系統(ComputerSystemforIdentifyingLocalResources)、
操作系統中系統管理項目事件架構(EventArchitectureForSystemManagementinanOperatingSystem)、
電子郵件和日歷同步協議(ExchangeActiveSync,EAS)、
擴展文件分配表(ExtendedFileAllocationTable,exFAT)、
遠程桌面協議(RemoteDesktopProtocol,RDP)。(見附件1)
(二)相關地域市場.
從地域上看,盡管智能手機、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移動智能終端專利許可具備一定的全球性,進口限制、運輸成本和技術要求不構成重大制約因素。但目前中國國內市場上銷售的智能手機主要產自中國境內,面向中國消費者,使用的操作系統及應用軟件也主要是中文版本和針對中國用戶開發的。特別是,考慮到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市場以及移動智能終端相關專利許可市場的特殊性,相關地域市場重點考察集中對中國市場的影響。
四、競爭分析
商務部按照《反壟斷法》及配套規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審查,分析了微軟的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移動智能終端相關專利和諾基亞的智能手機業務之間存在的縱向關聯。此外,還考察了集中后,諾基亞持有的移動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可能引發的專利濫用問題對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的影響。
(一)微軟的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與諾基亞的智能手機之間的縱向關聯難以排除、限制競爭。
微軟擁有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Windows Phone、Windows RT 和Windows 8。經查,2012年,微軟的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全球及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2.42%和1.2%,諾基亞智能手機全球和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4.85%和3.7%。雙方在各自市場均有眾多競爭者。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市場上的主要產品有:谷歌公司開發的安卓、蘋果公司開發的IOS以及微軟上述系統。安卓操作系統全球及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74%和72%(其中安卓智能手機操作系統超過80%),蘋果IOS全球及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19%和26%,均高于微軟。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之間的競爭不僅取決于操作系統本身,而且還取決于基于該種操作系統而開發的應用軟件的數量、質量和使用者的評價等。市場調查顯示,安卓和IOS應用商店中的應用程序數量是微軟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應用程序數量的4倍,且擁有較高的客戶忠誠度。此外,微軟的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與其它操作系統相比也不具有任何特殊技術優勢,難以憑借技術性能或特點在短時間內取代安卓和IOS。
綜上,微軟與諾基亞在上游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市場和下游智能手機市場均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微軟難以通過拒絕授權或提高移動智能操作系統許可費或歧視性許可進行智能手機操作系統封鎖。微軟也難以憑借諾基亞品牌智能手機對上游操作系統開發商進行用戶封鎖。
(二)微軟可能會憑借其安卓項目許可排除、限制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競爭。
1.微軟在上游專利許可市場的地位和控制力。
市場調查顯示,安卓手機占中國移動智能手機市場超過80%的市場份額。考慮到安卓操作系統的市場認可度及其開源、免費的特點,中國市場上的移動智能手機制造商對安卓操作系統具有高度依賴性。安卓手機使用的技術包含有微軟的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微軟將這些專利打包作為安卓項目許可。微軟主張,該項目涵蓋的標準必要專利包括802.11 WiFi、H.264 視頻解碼、與3G/4G/LTE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等,非標準必要專利約200族(見附件2),其中包括第三方提出的、可能會引發競爭關注的26族非標準必要專利。
反壟斷審查表明,微軟安卓項目許可中的專利(包括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是實現安卓操作系統和安卓手機重要功能“必要的”技術組成部分,對于生產和制造安卓手機不可或缺。中國市場上的絕大部分安卓手機制造商,出于自身的技術限制,難以通過技術設計避免使用,也難以通過商業上可行的技術方案予以替代。微軟具備通過其安卓項目許可限制下游智能手機市場競爭的能力。
2.微軟有動機在下游智能手機市場排除、限制競爭。
本項集中交易前,微軟不生產智能手機。集中完成后,微軟進入移動終端制造領域,實現操作系統和智能手機生產的一體化整合。總體看,此前微軟為推廣其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而對智能手機制造商的依賴程度降低。為使微軟的移動終端獲得相對有利的市場地位,微軟有動機通過提高其他智能終端制造商的專利使用費來提高競爭對手成本。反壟斷審查認為,微軟有可能會在集中后憑借智能手機相關專利排除、限制智能手機市場競爭。
3.潛在被許可人不具備有效抗衡能力。
專利交叉許可是智能手機行業里限制占有優勢地位的專利持有人濫用專利權的重要方式。專利交叉許可是指,互有所需的兩個專利持有人將各自擁有的專利技術互相提供使用。若雙方權利對等,一般互免專利許可費,若一方專利在數量或質量上優于另一方,則另一方的專利可抵免部分許可費。
該經營者集中完成后,微軟因從事智能手機的生產和制造,將和部分擁有智能手機相關專利的公司進行交叉許可,微軟提高與這些公司之間現有專利許可費或收取過高許可費受到一定制約。但市場調查顯示,中國市場上活躍的大部分智能手機制造商(90%以上)不具備與微軟進行交叉許可的基礎。這些智能手機制造商對微軟提高專利許可費或索取過高專利許可費不具備有效的抗衡能力。
4.專利許可是市場進入的主要障礙。
調查表明,專利許可對智能手機行業至關重要,特別是,獲得通信標準技術、智能手機操作系統及核心應用專利的許可是進入該市場的必要前提。上述重要技術專利持有人如濫用其專利權,拒絕許可、提高專利許可費或進行歧視性許可,將可能會導致智能手機市場進入門檻的大幅提高,甚至造成事實上無法進入該市場。此外,規模經濟對智能手機行業也很重要,智能手機行業資金投入大、技術更新快、客戶要求高,這些特點使得智能手機行業須達到一定的規模。
5.微軟濫用智能手機相關專利對中國市場的影響。
中國是手機生產大國,也是手機消費大國。2012年中國手機生產量是11億8千萬臺,全球銷售量是15億8千萬臺,即全球銷售的75%的手機在中國生產。2013年,中國智能手機市場銷售量是3億2千萬臺,占全球市場的34%。
考慮到微軟專利對生產安卓手機的重要性,微軟的任何拒絕許可行為都將實質性地阻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扭曲市場結構,排除、限制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競爭。微軟提高專利使用費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研發投入和可持續發展。市場調查顯示,中國智能手機生產企業的平均利潤率較低,面對微軟提高專利許可費,可能選擇退出市場或者將該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傳導至智能手機消費者。前者將危害市場競爭,后者則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
(三)本項集中可能引發的諾基亞專利濫用問題。
本項集中后,諾基亞將退出手機生產市場,但諾基亞保留了所有通信及智能手機相關發明專利。集中導致諾基亞有可能會改變原有行為模式和動機,憑借其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排除、限制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競爭。
1.諾基亞擁有強大的移動通信標準必要專利。
標準必要專利的確立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技術內競爭,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技術和解決方案,即使可作為標準技術的替代,其價值也將因標準的確立而明顯降低。因此,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在該特定標準設置方面,具有對該標準使用的控制權,當這個標準構成進入障礙時,該權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該標準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市場。如果該權利持有人通過濫用其權利,從事反競爭的行為,如拒絕許可、過高收取許可費或進行歧視性許可等,都有可能扭曲該市場的競爭結構、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諾基亞擁有數千項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根據各公司申報的標準必要專利情況,從專利持有總數和專利持有質量看,諾基亞是通信標準領域的翹楚。諾基亞的移動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是所有智能手機制造商從事生產活動需要使用的,諾基亞憑借這些標準必要專利擁有對智能手機市場的控制力。
2.本項集中增加了諾基亞依賴專利許可盈利的動機。
由于諾基亞將基本退出下游設備與服務市場,諾基亞在本集中后不再需要就其手機業務取得交叉許可,其維持較低水平的手機行業的整體專利收費水平動力下降,這種需求的缺失增加了諾基亞依賴專利許可費盈利的動機。
3.潛在被許可人不具備有效抗衡能力。
調查表明,諾基亞與第三方簽署的交叉許可協議幾乎全與諾基亞的設備和服務業務相關。本項集中完成后,諾基亞不再從事設備和服務業務,潛在被許可人與移動智能終端相關的專利已不為諾基亞所需。這些智能手機制造商對諾基亞提高專利許可費或索取過高專利許可費不再具備有效的抗衡能力。
4.技術專利是市場進入的主要障礙。
調查表明,對于全面互通和無縫通信來說,通信標準都是基礎,執行標準所必須的技術專利可能會造成市場進入障礙。通信技術專利持有人如濫用其專利權,拒絕許可、提高專利許可費或進行歧視性許可,將可能會導致智能手機市場進入門檻的大幅提高,甚至造成事實上無法進入該市場。此外,規模經濟對智能手機產業也很重要,智能手機行業資金投入大、技術更新快、客戶要求高,這些特點使得智能手機行業須達到一定的規模。
5.對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競爭的影響。
如上文所述,中國是手機生產大國,也是手機消費大國。諾基亞持有眾多標準必要專利。本項集中完成后,諾基亞可能對其標準必要專利收費策略的不合理改變,將導致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競爭格局的改變,智能手機制造商知識產權的總體成本將增加,并將最終導致最終的消費者利益的減損。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在審查期間,商務部向申報方指出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的競爭問題,并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進行了多輪商談。經評估,商務部認為,微軟和諾基亞分別于2014年3月27日和3月6日向商務部提交的救濟方案能夠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對中國智能手機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微軟、諾基亞向商務部作出的承諾,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微軟、諾基亞應按要求履行其承諾并接受商務部依法監督。微軟、諾基亞承諾的條件如下:
(一)微軟方面:
1. 對于在智能手機中實施的,為行業標準所必要的,同時微軟已向標準制定組織(SSOs)作出過承諾會以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條件提供許可的微軟專利(以下簡稱標準必要專利),自本集中交割之日起,微軟繼續遵守下述原則:
(1)持續遵守其向標準制定組織作出的承諾,在FRAND條件下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
(2)就上述標準必要專利,不尋求針對中國境內智能手機制造企業所制造的智能手機的禁令或排除令。
(3)在對上述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許可時,不要求被許可人也將其專利許可給微軟,但被許可人擁有的同一行業標準必要專利除外。
(4)當微軟在未來將標準必要專利轉讓給新的所有人時,微軟僅會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上述原則的條件下才進行轉讓。
本段(1)到(4)所述承諾受互惠性原則約束,即適用上述承諾的潛在被許可人,如擁有與微軟產品(如Windows智能手機)有關的、受FRAND原則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也須同意就其所擁有的這些標準必要專利遵守相同原則。
2. 關于未向任何行業標準承諾的“項目專利”(以下簡稱非標準必要專利),自本項集中交割日起,微軟將:
(1)繼續在其現有的安卓項目許可及EAS、RDP和exFAT項目許可(包括微軟可能在未來推出的上述項目的任何版本)下,向中國境內的智能手機制造企業提供上述非標準必要專利的非排他性許可,該許可覆蓋在中國境內的制造、使用或銷售的智能手機。
(2)繼續提供上述許可時,(i)其收取的專利費率不高于微軟本項集中完成前的項目專利費率,或針對現有被許可人而言,不高于該被許可人現有協議中的費率;(ii)其他非價格條款和條件與微軟本項集中完成前所提供的保持實質一致。在本段2(2)的限制范圍內,對于新的或者續約的被許可人,微軟可以考慮根據某被許可人存在的特定情況以及市場條件,給予該被許可人優惠待遇。
(3)自商務部決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內,不會將其持有的列于附件1或附件2中的任何“非標準必要專利”轉讓給新的所有人。在上述五年期結束之后,當微軟將非標準必要專利轉讓給新的所有人時,微軟僅會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微軟在本承諾之前已作出的所有適用的許可承諾的條件下才進行轉讓。
在此使用的各項術語釋義如下:
①“項目專利”指微軟在安卓、EAS、RDP和exFAT專利項目下提供許可的專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專利及其對應的中國專利。
② “安卓”指截至“本交易交割日”,通過安卓開源項目提供的構成安卓操作系統的軟件文件。附件2為微軟在盡其所知的基礎上提交的一份非窮盡的、安卓手機中實施的微軟技術的專利列表(安卓項目許可專利清單),包括“安卓”中實施的微軟專利以及在智能手機中廣泛應用的微軟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
(3)在交割日后,僅在認定潛在被許可人未按照誠信善意原則進行許可談判后,才會為其持有的非標準必要專利尋求禁令;但是微軟作此決定應與其已有的商業慣例相一致。
3. 除上述承諾另有明確規定之外,本承諾條款不應被理解為要求微軟以不符合其在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之前實施的商業慣例的方式來開展專利許可活動。為避免疑義,本段中的任何表述都不應削弱或者改變本承諾的效力。
4. 除下列情形外,上述承諾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八年內有效:
(1)除非商務部同意變更或終止,否則第1段中的承諾將一直有效。
(2)第2(3)段中包含的禁止微軟轉讓特定專利的承諾僅限該段所述有效期內有效。
(3)第5段中包含的承諾自商務部作出決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內有效。
(4)若任何時候市場狀況或競爭態勢發生改變,微軟可向商務部申請變更或解除上述承諾的任何一項或全部。
(5)若微軟不再控制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則上述承諾將失效。
5. 商務部有權根據反壟斷法和相關法規監督微軟遵守本方案所述的承諾。自商務部決定之日起在每個日歷年結束后的45天內,微軟將向商務部提交一份報告,通報其對本方案所述承諾的遵守情況。
(二)諾基亞方面:
1. 確認將繼續履行其向標準制定組織作出的承諾,以符合標準制定組織(SSOs)知識產權政策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原則的條款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SEPs)。這樣的承諾將避免諾基亞就其標準必要專利要求不符合其FRAND義務的許可條件。
2. 確認支持如下原則:在對等的前提下,不能通過執行對標準必要專利的禁令來阻止附有FRAND承諾的標準的實施,除非專利權人已經提供了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條件,而潛在被許可人卻沒有善意簽訂FRAND許可并遵守這些許可條款。
3. 在對等和符合標準制定組織知識產權政策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的不斷發展的前提下,諾基亞認為執法機關判定一方是否為善意許可人或善意被許可人的相關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沒有不合理拖延的情況下,愿意就有關諾基亞提出的許可條件是否與諾基亞承擔的FRAND義務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爭議交由雙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獨立裁決機構解決,愿意受該裁決約束,基于該裁決結果訂立FRAND許可協議,并支付任何基于該裁決結果和協議可能產生的裁定賠償和FRAND許可費。
4. 在對等的條件下并遵循諾基亞對標準制定組織所承諾的FRAND義務,諾基亞按照該標準制定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對其受相應FRAND義務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提供許可,并不會以被許可人同時亦須接受諾基亞未受相應FRAND義務約束的專利許可為前提。
5. 當諾基亞在未來將標準必要專利轉讓與新的所有人時,諾基亞僅會在新所有人接受諾基亞就這些標準必要專利已對標準制定組織承諾的(包括在此重申的)FRAND義務約束的條件下進行轉讓,從而將FRAND義務同時轉移給新所有人。
6. 諾基亞目前就各個FRAND許可價值評估的實踐做法全面考慮了包括但不限于此的如下因素:在各種適用情況下希望包含的所許可專利或專利組合、許可期限、所許可的產品、銷售或分銷這些許可產品的商業模式、所涵蓋的標準、市場對標準化功能的采用程度、協議架構、任何回授許可或其他非貨幣性補償的價值、費用支付的安排以及使用領域等。在本項集中完成后,除非由于上述因素的不同而有理由進行改變,在對等的條件下,諾基亞在適用的前提和范圍內,不會偏離目前其就諾基亞當前各蜂窩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普遍提供的FRAND計件費率。
7. 僅僅為避免疑義而不以允許回避本承諾義務為目的,這些承諾不應1) 影響諾基亞就其標準必要專利在其現有FRAND義務所涵蓋的范圍之外所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2) 限制諾基亞許可或者轉讓任何專利的合法權利;3) 修改或造成對諾基亞與任何第三方簽署的任何合同的修改;或者4) 給諾基亞設定就任何其不使用的技術獲得許可的義務。
8. 盡管有以上聲明,條款(6)中的承諾不適用于任何就諾基亞制造、銷售或提供移動通訊產品或服務的行為主張任何專利權的公司。
9. 商務部有權對諾基亞履行本承諾進行監督。自商務部決定之日起在每個日歷年結束后的45天內,諾基亞將向商務部提交一份報告,通報其對本方案所述承諾的遵守情況。該報告應包括(1)報告諾基亞就受諾基亞FRAND承諾限制的標準必要專利要求執行禁令以阻止相關標準實施的案例;(2)報告諾基亞向第三方轉讓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例;(3)報告諾基亞新達成的、就相應專利組合的計件許可費率條款超出第6款所提及的許可條件的許可協議;(4)并就以上(1)至(3)項作出解釋諾基亞如何遵守了本承諾。這些報告應受到《反壟斷法》和《經營者集中申報條例》中保密條款的全面保護。為避免疑義,該報告義務不要求諾基亞報告任何具體許可談判的進展和許可協議的細節。在本項集中完成后,該報告義務持續執行5年至2019年4月8日終止。
微軟、諾基亞應在遵守《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履行上述義務。為履行上述義務,微軟和諾基亞應制定詳細操作方案提交商務部審查,并在商務部批準后執行。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微軟、諾基亞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微軟、諾基亞未適當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重點考察的微軟專利清單
2、微軟安卓項目許可專利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