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10號【發布日期】2014-01-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3年2月6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鑒于本案情況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2個月,即截止日期為2014年4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