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65號
【發布時間】2012-10-29
2010年9月2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6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
2012年9月25日,廣東肇慶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人主張終裁后上述生產商向中國出口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上述生產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10月9日,商務部就收到申請事宜通知了印度尼西亞駐華使館及泰國駐華使館,并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現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為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0年第56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包括3種產品,即5'-肌苷酸二鈉、5'-鳥苷酸二鈉和呈味核苷酸二鈉,分別可簡稱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別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調查產品范圍不包括同屬于核苷酸類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類產品。
產品種類:食品添加劑
產品描述:(一)關于5'-肌苷酸二鈉。其分子式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學分子式為:C10H11N4Na2O8P),分子量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為392.17),結構式為
(二)關于5'-鳥苷酸二鈉。其分子式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學分子式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為407.19),結構式為
(三)關于呈味核苷酸二鈉(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當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間。
物理化學特征:IMP、GMP和I加G均為無色或白色的結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間;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幾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鮮劑,用于味精、雞精、醬油等調味品中以提高鮮度。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49990、38249099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一)復審調查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二)復審范圍:本次復審審查范圍是適用于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的反傾銷稅稅率。
三、復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擬應訴的利害關系方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辦理登記參加應訴,同時應向商務部提供其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對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
(二)利害關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三)問卷發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本案調查問卷屆時可在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動態"欄目下載。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四)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五)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四、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聯系人:陳睿、李國剛
電話:86-10-65198740;65198747
傳真:86-10-65198164
附件: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反傾銷措施期中復審調查應訴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