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管理工作,現決定將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3號、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18號修改)第四條第(一)項中的“入境后6個月內”修改為“入境后1年內”。
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的其他內容不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