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召開2018年第一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稅收協定執行最新政策等回答了記者提問,詳細介紹了稅收在提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助力我國企業“走出去”方面發揮的作用。
去年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所謂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是指企業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直接繳納或間接負擔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可以從其國內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的辦法。這是一種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能夠有效降低我國“走出去”企業的稅負。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介紹說,此舉從兩個方面對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進行了完善:一是在原來單一的分國不分項抵免方法基礎上增加綜合抵免法,并賦予企業自行選擇的權利;二是將境外股息間接抵免的層級由三層調整到五層。
“這使得企業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更好地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劉寶柱稱。
此外,為幫助企業規避境外投資稅收風險,稅務總局近期發布了多項公告,對多項國際稅收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
據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黃素華介紹,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商務部四部門聯合發布文件,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條件、享受優惠的程序和責任、后續管理、部門協調機制等作了具體規定,稅務總局還單獨發布公告,明確相關配套征管制度,確保政策及時執行到位。
為更好地適應形勢變化和企業遇到的新情況,稅務總局還發布了《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和《關于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進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規則,對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海運和空運、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以及合伙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等有關事項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方便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