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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式核準RCEP協定,經核準出口商可自主聲明原產地享受協定稅率

時間:2021.03.10信息來源:

3月8日下午,當日“兩會”會議結束后舉行的部長通道采訪活動中,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在回答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問題時表示:“目前我國政府已正式核定該協定,一些成員國家也在加速推進,最終達到6個東盟成員國和3個非東盟成員國批準生效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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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關稅減讓和原產地規則實施準備工作,海關總署已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程序。

眾所周知,目前大多數貿易協定需要向海關申領原產地證明文件,而成為經核準出口商最直接的好處是,經核準的出口企業可自主聲明貨物的原產地,享受締約國協定稅率待遇。




2021

“經核準出口企業”申請
你準備好了嗎?
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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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德和衡律所國際貿易與海關團隊

作者:趙晶 祖家培 馬榮花


2021年初,筆者曾發表《RCEP原產地規則實施后可能會發生的事》一文,該文對RCEP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下原產地規則進行了全面比較,并提出未來“信用管理將延伸到原產地領域,企業貿易合規要求進一步提升”的猜想。


2021年3月4日,海關總署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稿》對優惠貿易協定下經核準出口商的相關管理事項進行了全面規定,且與海關目前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緊密結合,完全印證了筆者的猜想。(意見稿內容見文末)


但該意見稿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和改進之處,以下我們結合過往的執業經驗,對意見稿做出簡要解讀,并嘗試提供一些優化思路,供立法者和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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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見稿》整體結構及法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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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已對外簽署的自貿協定中,僅中國-瑞士、中國-冰島、中國-毛里求斯三個協定適用“經核準出口商”原產地自主聲明,未來RCEP生效后會是第四個。


因原先適用范圍有限,“經核準出口商”這一概念一直未受到廣泛的關注,海關總署也僅下發過2014年第52號公告,對實施中國-瑞士自貿協定經核準出口商制度做出簡要的通知。


就何等企業可獲得核準,也僅規定到在書面承諾書中做出屬“AA類生產型企業”表述即可。


但隨著RCEP在未來生效,企業希望成為“經核準出口商”,取得出具原產地自主聲明資格的需求必然會提高。在這種情況下,發布和實施更全面的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意見稿》分為總則、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標準和程序、經核準出口商的權利和義務、 管理措施、附則共五章26條。


一般而言,“完整、全面規范某一類海關行政管理關系,并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范,由海關總署制定海關規章;而“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事項”的,以海關總署公告形式對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180號


我們認為,經核準出口商的管理規定應該是一項涉及范圍廣、具有普適性的法律規范,以部門規章形式頒布可能性更大,如果確實如此,從目前條款數量看,它會是相當精干的一部海關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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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容分析及律師的觀察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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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該章共5條,分別規定了《意見稿》的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海關管理原則及與優惠貿易協定締約國聯合工作機制。


律師觀察與建議】


中國對外簽署的自貿協定中,絕大多數仍要求企業出具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證明貨物原產地,即使未來RCEP生效,各締約國也僅承諾在10-20年之間逐步落實出口商自主聲明制度。


但不可否認,自主聲明、信用擔保一定會在未來成為主流,是與各國共同倡導的對企業進行信用管理、給守法企業便利、對失信企業施以懲戒的管理理念相適應的。


此次中國海關在RCEP尚未生效時,即公布《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體現了中國兌現RCEP承諾的誠意,更體現了中國海關推進貿易便利化的決心和力度。


當然,“經核準出口商”最終能否從自主聲明制度中受益,還取決于各締約國的態度和行動速度,但無論如何,中國海關提早布局的遠見和行動都是值得贊賞的。


2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標準和程序


該章共6條,分別對核準認定工作的受理海關、海關認定時限、認定有效期、認定程序與標準、海關保密義務做出規定。


律師觀察與建議】:


經核準出口商僅需自主聲明,其貨物即可在締約國享受協定稅率進行通關當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該章節名為“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標準和程序”,顯然是企業最為關心的部分,也是整個《意見稿》的核心。但該章目前狀態距離規定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還比較遠。


《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一經實施,其適用范圍將不僅限于已生效的自貿協定,還將覆蓋包括RCEP及未來將簽署的協定


目前各自貿協定對經核準出口商的認定標準有所不同,以RCEP為例,協定對“經核準的出口商”認定條件規定如下:


  • 如為生產商:經合法注冊登記、了解RCEP原產地規則、具有法定的出口資質、風險管理合規記錄良好、具備完善的記賬和簿記制度

  • 如為貿易商:必須取得生產商聲明,確認貨物原產資格且將配合核查


以上條件中,對何謂“了解RCEP原產地規則”、怎樣算“風險管理合規記錄良好”、什么樣的制度屬于“具備完善的記賬和薄記制度”都沒有具體規定,而是留給各締約國自行制定。


那么,中國本國的管理規定理應承擔起使認定標準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任務,但目前條款的狀態顯然無法滿足這一要求。


第五條規定,經核準出口商“應當掌握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并且符合海關總署規定的關于企業信用等級和類型的要求”,在第九條又規定,如果不滿足第五條,則無法取得認定。


但第五條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掌握”的概念和標準,更沒有規定“企業信用等級和類型”的具體所指。也許是留給未來實施細則來規定,但作為統領性質的規定,過于籠統將使規定本身價值降低。目前中國-瑞士自貿協定下已明確僅AA類(即AEO高級認證)企業有資格取得認定,“降級”的企業不再享有“經核準出口商”資格。


青島海關2020年12月推出的專屬于青島關區認證企業的22項通關便利措施中,也強調了AEO高級認證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經核準出口商”資格。


從以上執行情況看,海關傾向于將取得AEO高級認證作為企業取得認定的條件,我們認為也是合適的。


因此,建議在管理規定中直接明確規定核準企業的企業信用等級及類型,以方便企業準確判斷其是否有資格提出核準申請。另外,AEO認證標準后續也應針對協定要求做出相應修訂。


本章第六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直屬海關(以下統稱“主管海關”)提交齊全、有效、填報規范的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文書,并對申請文書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但條款并未對提交資料的種類、內容、要求做出任何可操作、可預見結果的規定。


按照海關的立法習慣,可能會同期或隨后公布申請表格(《意見稿》在第二十四條也明確“本辦法列明的法律文書,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格式文本并且公告。”),并在表格中公布資料清單。但認定的具體標準是企業最為關注的要點,既然征求意見,那么在本階段就使企業有機會了解具體標準,會有助于提高企業參與立法的深度。


我們預計認定工作也會由海關企管部門承擔,那么現有海關稽查、核查及行政處罰記錄是否可能成為認定標準內容,也是我們希望了解的。


我們團隊在對企業進行進出口貿易合規內審中也會涉及企業原產地相關管理行為的規范性審核,主要涉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評價。


因此,第三方出具的審計或評估報告是否可以作為出口商風險管理合規與否的依據之一,也是我們關心的內容。


3
經核準出口商的權利和義務

本章共7條,規定了已被認定為經核準出口商的企業取得備案、出具聲明的程序以及文件保存要求等內容。


律師觀察與建議】:


本章內容主要是企業取得核準后如何享受自主聲明待遇的程序性規定,而其他章節也有關于出口商的權利義務規定,因此我們認為以“權利和義務”作為章節標題不是很合適。此外,本章內部分條款也存在規定不甚明確或有待完善之處。


第十二條規定,“經核準出口商對其出口或者生產的貨物,向主管海關備案貨物的中英文名稱、《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6位編碼、適用的優惠貿易協定、締約方等相關信息之后,可以在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有效期內對情形相同的貨物出具原產地聲明。”


按本條規定,貨物信息事先完成備案的,可以直接出具原產地聲明,但對貨物是否屬于“情形相同”的判斷風險系由企業自行承擔,為防止企業判斷失誤違規,建議增加企業向海關的咨詢程序。


另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準出口商不是出口貨物生產商的,應當在貨物備案前取得生產商提供的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信息,并確認貨物原產資格。”


根據RCEP規定,經核準的出口商,可以是生廠商也可以是貿易商,如果為貿易商,核準時必須取得生產商聲明,確認貨物原產資格且將配合核查。


但《意見稿》的上述條款中對“生廠商提供的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信息”具體是什么并沒有規定,是生廠商的聲明,還是其他證明貨物原產地的信息?規定不明確,不利于企業配合海關工作,也不利于海關認定工作,建議明確。


4
管理措施

本章共6條,主要包括海關對已核準出口商的管理措施,包括海關后續監管管理的實施、進口締約國發起原產地核查時的受理機關、注銷和撤銷的條件、企業違規責任等內容。


律師觀察與建議】:


本章主要規范企業已經取得核準資質后,在哪些情境下可能失去資質,集中體現了海關的行政執法權力,在這一章里,我們更關注海關的執法程序及企業的權利保障。


第十八條規定了海關對核準企業的監督檢查權,對象是企業的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原產地聲明、出口貨物。


后兩者通常在出具聲明或貨物出口申報時海關即可開展檢查,但對原產資格文件的管理制度的檢查,顯然是要深入企業實地才可以實施。


那么該等檢查是附屬于目前已有的稽查、核查工作中,還是可以單獨進行?應適用何等程序?企業有什么權利?這些問題均不甚明確。


第二十條規定了注銷“經核準出口商”的兩種方式:(1)依申請注銷:依經核準出口商的申請注銷其經核準出口商的認定;(2)依職權注銷:海關發現經核準出口商不再符合海關總署規定的企業信用等級和類型要求的,應予注銷。


該規定也比較籠統,對于依申請的注銷,海關應在收到申請后多長時間內做出決定未予明確,對海關是否應對注銷申請進行審查也未做規定。依職權注銷方面,是海關一經發現撤銷情形立即注銷,還是企業也可以有陳述、申辯、聽證或改正完善的機會呢?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撤銷“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的三種情形,包括(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的;(2)存在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原產地聲明行為的;(3)所出具的原產地聲明不符合本辦法及優惠貿易協定規定、一年內累計超過上年度總份數百分之一并且出口貨值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第二十二條對二十一條的前兩種情形的處罰標準做出規定。現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經核準出口商”的違規行為罰則沒有規定,在《意見稿》中進行特別規定確實有必要,將有效避免海關無法可依的情況。


但《意見稿》沒有對第三種情形做出特別規定,應該是考慮到海關可以直接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申報不實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海關有權對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貨物清單備案和原產地聲明出具行為的相關情況進行采集,并作為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納入海關信用管理。


但該條對企業行為可能對企業信用狀況產生何等影響并沒有規定,應該是有待在企業信用認證標準中有所體現。


5
附則

本章共3條。明確未來將以公告形式發布相關法律文書、海關總署解釋權及生效時間。


律師觀察與建議】:


如前所述,《意見稿》如此迅速的推出,很大程度上應該是因為RCEP生效在即,中國必須盡快做好與RCEP相關的各類配套規定的準備工作。


但如果是以總署令的形式頒布,則意味著短時間內不會進行再次修改,我們建議意見稿能夠在廣泛聽取企業意見后,做出優化和完善,以保證法律的相對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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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核準出口商制度進一步推動海關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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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多處表現出經核準出口商制度與目前海關信用管理制度的強關聯關系。


第五條:申請人應當符合海關總署規定的關于企業信用等級和類型的要求。

律師解讀】:企業信用等級是申請核準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主管海關發現經核準出口商不再符合海關總署規定的關于企業信用等級和類型的要求的,應當注銷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并出具書面通知。

律師解讀】:經核準出口商資格將隨著企業信用等級進行動態管理,企業信用等級對企業能否保持資格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貨物清單備案和原產地聲明出具行為的相關情況,海關可以采集作為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納入海關信用管理。

律師解讀】:經核準出口商行為直接納入海關信用管理,企業信用等級認證標準會根據上述規定做相應補充和修改。


第十六條規定,經核準出口商應當建立完備的貨物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相關文件應自原產地聲明出具之日起保存三年。

律師解讀】:經核準出口商的原產地資格文件管理制度情況將會補充進入企業認證標準計分項,海關在認證時,有權要求企業提供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相關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原產地聲明的,主管海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讀】:經核準出口商的違規行為應與其他行政違規和刑事處罰一樣,成為企業認證標準中企業守法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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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經核準出口商的管理制度與企業信用情況密切相關,雖然《意見稿》中對申請人的企業信用等級尚未做出具體規定,但預計AEO高級認證企業將是硬性標準


2021年2月25日,海關總署還發布了《海關認證企業管理措施目錄》,對認證企業享受的優惠管理措施進行整理和明確,高信用企業政策紅利將愈加明顯。


我們建議,企業應在有條件的情況盡快完善企業合規管理,盡早完成AEO認證。唯有如此,企業在準備申請“經核準出口商”的路上,才不會沒有出發,就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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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做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關稅減讓和原產地規則實施準備工作,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締結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管理制度,海關總署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登錄海關總署網站(網址:http://www.customs.gov.cn),進入“首頁 > 信息公開 > 征求意見 >”系統提出意見。


提交意見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3563920/index.html


二、電子郵件:liu_xian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海關總署關稅司,郵政編碼為:100730,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5日。


海關總署

2021年3月4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

出口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締結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管理制度,規范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促進對外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各相關優惠貿易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經核準出口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工作遵循誠信守法便利原則。


第四條 海關總署依據本辦法以及優惠貿易協定,與優惠貿易協定其他締約方(以下簡稱“締約方”)交換經核準出口商必要信息。


第二章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五條 申請辦理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程序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掌握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并且符合海關總署規定的關于企業信用等級和類型的要求。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直屬海關(以下統稱“主管海關”)提交齊全、有效、填報規范的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文書,并對申請文書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申請人需要海關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體內容。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程序。

經審核確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書真實、完整、有效,申請人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以認定為經核準出口商,制發認定文書。

海關總署或者授權機構按照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實施機制向締約方主管部門提供信息后,主管海關應當通知經核準出口商可以依照本辦法出具原產地聲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不予認定,并且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二)申請文書存在內容虛假、不完整或者失效等情形的;

(三)申請人被海關撤銷經核準出口商認定之日起未滿2年的。


第十條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自主管海關制發認定文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

經核準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主管海關申請續展認定。每次續展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自該認定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續展程序的,注銷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


第三章 經核準出口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經核準出口商可以依據海關總署關于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其出口或者生產的具備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資格的貨物出具原產地聲明,用于在締約方進口時申請享受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優惠關稅待遇。


第十二條 經核準出口商對其出口或者生產的貨物,向主管海關備案貨物的中英文名稱、《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6位編碼、適用的優惠貿易協定、締約方等相關信息之后,可以在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有效期內對情形相同的貨物出具原產地聲明。


第十三條 經核準出口商不是出口貨物生產商的,應當在貨物備案前取得生產商提供的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信息,并確認貨物原產資格。


第十四條 經核準出口商應當通過海關總署建立的信息化平臺出具原產地聲明。


第十五條 經核準出口商信息以及貨物備案信息發生改變的,應當在出具原產地聲明前完成變更程序。


第十六條 經核準出口商應當建立完備的貨物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自原產地聲明出具之日起三年內保存能充分證明該貨物原產資格的所有文件,文件可以數字、電子、光學、磁性或者書面形式保存。


第十七條 經核準出口商對貨物清單備案信息、原產地聲明和變更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海關可以對經核準出口商的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原產地聲明、出口貨物等開展監督檢查。經核準出口商應當接受海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進口締約方主管部門根據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對經核準出口商的出口貨物或者隨附原產地聲明發起核查的,由海關總署或者授權機構統一受理。


第二十條 主管海關可以依經核準出口商申請注銷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

主管海關發現經核準出口商不再符合海關總署規定的關于企業信用等級和類型的要求的,應當注銷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并出具書面通知。


第二十一條 海關發現經核準出口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并且出具書面通知。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的;

(二)存在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原產地聲明行為的;

(三)所出具的原產地聲明不符合本辦法及優惠貿易協定規定、一年內累計超過上年度總份數百分之一并且出口貨值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撤銷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撤銷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的,經撤銷的經核準出口商認定自始無效。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被撤銷后,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原產地聲明的,主管海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貨物清單備案和原產地聲明出具行為的相關情況,海關可以采集作為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納入海關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列明的法律文書,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格式文本并且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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