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減證便民”有關要求,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海關總署在對原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兩部分合計206部規章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于2018年5月29日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和《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1號),通過修改或者廢止84部現行規章,大幅精簡海關單證,將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交單證材料的種類由132種縮減至40種,精簡比例達到70%。
據介紹,海關總署此次在精簡單證方面確定了如下原則:一是不屬于海關監管所必需的單證,一律取消;二是海關可以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部門聯網獲取的單證以及海關可以自行查詢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三是海關出具的且不需要簽注作業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四是其他管理環節已向海關提交的單證,企業無需重復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