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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多久需要進行重新認證?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每3年重新認證一次,對一般認證企業不定期重新認證。
重新認證前,海關應當通知企業,并且參照企業認證程序進行重新認證。對未通過重新認證的,海關制發《企業信用等級認定決定書》,調整企業信用等級。《企業信用等級認定決定書》應當送達企業,并且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重新認證期間,企業申請放棄認證企業管理的,視為未通過認證。
注:答案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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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批減免稅設備已經過了海關監管期限,請問我司需不需要到海關申請解除監管的證明?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后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注:答案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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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想要在當地綜保區內設立一家企業從事維修業務,請問綜保區內對于從事保稅維修業務的企業有什么要求?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申請在保稅港區內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在保稅港區主管海關登記備案。在保稅港區內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企業,海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監管。
注:答案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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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經香港中轉自貿協定項下貨物,請問哪些情況下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2號(關于各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港澳中轉進口貨物單證提交事宜的公告)
四、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
(一)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出具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內地;原產于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二)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自由貿易協定(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等)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注:答案摘自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2號(關于各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港澳中轉進口貨物單證提交事宜的公告)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