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境內收發貨人、備案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征免性質、包裝種類、標記嘜碼及備注、項號、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新增“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同時,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將“收發貨人”改為“境內收發貨人”,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將“裝貨港/指運港”改為“經停港/指運港”,將“隨附單證”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