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20號
質檢總局關于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
新一批改革試點經驗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新一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6〕63號),根據工作實際,將涉及檢驗檢疫領域的5項改革試點經驗在全國或特殊監管區域進行復制推廣,現公告如下:
一、原產地簽證管理改革創新。簡化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備案手續,推進全國簽證“一體化”,便利企業備案、申領原產地證書,特制定《原產地簽證管理改革創新指導意見》(見附件1)。推廣范圍為全國。
二、國際航行船舶檢疫監管新模式。優化國際航行船舶申報模式,完善檢驗檢疫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實施風險管理,推進船舶聯合監管與信息互換,提高國際航行船舶通行效率,特制定《國際航行船舶衛生檢疫管理規范(試行)》(見附件2)。推廣范圍為全國。
三、免除低風險動植物檢疫證書清單制度。制定免于核查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的清單,對清單內貨物免于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特制定《免于核查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的清單》(見附件3)。推廣范圍為全國。
四、入境維修產品監管新模式。重點在特殊監管區域內大力推進《質檢總局關于推進維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機電料件質量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檢〔2015〕592號,見附件4)的落實;會同當地商務、海關、環境保護部門在省級政府支持試點的進口發動機、變速箱、機械設備、醫療器械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低環境污染的行業拓展維修/再制造業務,做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稅展示交易貨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模式。對保稅展示交易(包括保稅展示和保稅展銷)貨物實施檢驗檢疫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等監督管理,特制定《自貿試驗區保稅展示交易貨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見附件5)。推廣范圍為全國特殊監管區域。
附件:1.原產地簽證管理改革創新指導意見
2.國際航行船舶衛生檢疫管理規范(試行)
3.免于核查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的清單
4.質檢總局關于推進維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機電料
件質量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5.自貿試驗區保稅展示交易貨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工作規范
質檢總局
2016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原產地簽證管理改革創新指導意見
為有效落實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圍繞制度創新為核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原產地簽證管理改革,便利企業備案、申領原產地證書,提高區域性優惠關稅政策利用率,進一步擴大自貿試驗區檢驗檢疫原產地簽證改革成效,在全國檢驗檢疫系統全面復制推廣,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 簡化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備案手續,降低備案門檻
1. 凡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的申請人,憑依法取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及營業執照,即可向當地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申請人身份包括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及家庭(如個體工商戶)。
2. 不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的生產商,允許其作生產商備案。對于自由貿易協定明確賦予其證書申請資格的生產者,允許其申請原產地證書;尚未明確的,以促進對外貿易為原則,可允許其作為申請人。
3. 對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檢驗檢疫機構原則上應當場予以備案。
4. 申請人提交法人營業執照等申請資料電子數據的,免予提交相關資料復印件。
二、 推進全國簽證“一體化”,允許申請人在屬地完成備案后,選擇多個簽證、領證機構,向任一檢驗檢疫原產地受理窗口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
1. 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在屬地檢驗檢疫局完成備案后,可隨時申請增加異地簽證機構,無須審批,屬地檢驗檢疫局負責配合申請人完成信息化配置,增加簽證、領證機構。
2. 各檢驗檢疫原產地受理窗口不得拒絕異地備案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積極告知機構信息,配合申請人增加簽證、領證機構。
3. 異地簽證涉及原產地調查的,由簽證、領證機構委托申請人所屬備案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