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函〔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
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稅務總局決定在天津、江蘇、浙江等11個省(市)的部分地區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在全國范圍內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的確定
各省國稅局應按照“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的原則,根據本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出口稅收信息化建設等情況,可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區、稅法遵從度好的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可確定為試點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且向主管國稅機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案;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
開展試點工作的省國稅局應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申報、證明辦理、審核審批、退庫等出口退(免)稅業務 “網上辦理”,切實方便出口企業辦理退稅,提高稅務機關退稅審核審批的效率。
(一)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
試點企業在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不再需要報送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只提供通過數字簽名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留存企業備查。
(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審核審批
試點單位受理試點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等出口稅收申請事項時,如不屬于出口退稅預警業務以及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沒有提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審核電子數據,不審核紙質憑證;如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應要求試點企業按規定提供收匯憑證、備案單證等,并需審核紙質憑證。
(三)出口退(免)稅無紙化退庫
試點單位應積極推廣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退庫、更正、免抵調業務,并加強與當地政府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爭取當地國庫部門的支持,力爭實現出口退(免)稅無紙化退庫。
(四)違規處理
在試點過程中,主管國稅機關發現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其試點資格。
三、有關工作要求
開展試點工作的省國稅局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由主管進出口稅收工作的局領導牽頭,有進出口稅收管理、征管、收入規劃核算、信息中心等部門組成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周密部署,明確試點工作的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人,共同研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制發公告,開展試點工作。
(二)嚴格遵守“嚴控風險”的原則,負責任地確定試點地區,條件具備一個,擴大一個,不搞“一刀切”,不設試點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在開展試點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退稅預警評估,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
(三)嚴格把握“企業自愿”的原則,對不符合條件或雖符合條件但不愿意參與試點的企業,仍按現行同時報送紙質申報資料和電子申報數據的方式管理。各級國稅機關不得因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向企業收費。
(四)配套升級出口退(免)稅網上申報系統,支持企業使用現有的數字簽名證書申報辦理退稅,并及時與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對接。
(五)及時掌握試點企業的情況,每月3日(遇節假日順延)前根據上月試點情況填寫《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統計表》(見附件),通過FTP上報稅務總局〔報送路徑為:(服務器地址:100.16.125.25) \\各地上傳\總局布置工作\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開展情況\月報表\〕。
(六)注意搜集試點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研究,及時加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報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186號)同時廢止。
附件: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統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 |
2016年2月4日 |
(對稅務系統內只發電子文件)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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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承辦 |
辦公廳2016年2月4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