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以及商務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以下稱《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2017年8月25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43號公告,決定通過再調查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關于加拿大訴中國漿粕產品反傾銷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的裁決。
在案件原審和再調查中各利害關系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調查機關補充收集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根據專家組的裁決,調查機關對原反傾銷措施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他已知因素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等問題進行再調查。根據再調查結果并依據《反傾銷條例》和《執行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再調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再調查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在原審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進口漿粕的傾銷行為導致中國國內漿粕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調查機關決定,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18號公告內容實施反傾銷措施。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再調查裁決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聞多一點】
被調查產品名稱:漿粕,英文名稱: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
具體描述:漿粕是指以植物纖維為原料,經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產粘膠纖維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的一種纖維素物質。
主要用途:漿粕主要用于生產粘膠纖維(如粘膠短纖、粘膠長絲)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
2014年4月4日,商務部(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18號公告,裁定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漿粕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漿粕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措施實施期限為期5年。
2015年2月12日,加拿大就漿粕產品反傾銷案(以下稱DS483案)最終措施啟動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2017年5月22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中國-對原產于加拿大的進口漿粕反傾銷措施”爭端案的專家組報告。本案執行期為11個月,自爭端裁決報告通過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