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C企業為國家規定實行先征后退原則的出口企業,他把這批貨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價為300(已折成人民幣)(不含稅),此時他要交納的增值稅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出口后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7%)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7%=51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所交增值稅=234+17=251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51=351
利潤=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稅率為15%則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5%=45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所交增值稅=234+17=251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45=345
利潤=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潤。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額,應用公式也可得出這個結果。
當期不可抵扣額=FOB價X外匯牌價X(增值稅稅率-退稅率)=300X(17%-15%)=6
假設C為則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免,抵,退”原則出口企業,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價300(已折成人民幣)(不含稅)。本來要向上述那樣先交納增值稅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但根據“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業的最后一道增值環節免征增值稅,所以不用交納這17元增值稅。
貨物出口后,C企業依法向稅務機關退稅,根據“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稅稅率為17%,C企業可以抵扣的稅額為34(前面環節所交的增值稅),而不是51,因為最后一道環節的17元沒有交,根據“不交不退”原則,這17不給予退。這34元就是C企業實得的退稅額,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234(此時沒有交17元的增值稅)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34=334
利潤=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稅稅率為15%,此時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額
當期不可抵扣額=FOB價X外匯牌價X(增值稅稅率-退稅率)=300X(17%-15%)=6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234(此時沒有交17元的增值稅)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34=334
利潤=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額=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實不予抵扣額就是當退稅稅率小于增值稅稅率時產生的差額。
根據MAX的提醒補充:
外貿公司退稅使用這個公式:應退稅額=購迸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復雜的公式。
出口工廠和外貿企業最終的退稅額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舉例說明如下
C是外貿公司,它購進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價),則套用這個公式的結果是
應退稅額=購迸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計算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200X17%=34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34-34(B企業已交)=0(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出口后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7%)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200X17%=34(與上述方法結果相同)
但此時如果加價且退稅率為15%的話,結果就不同,
C是外貿公司,它以234購進,以300出口,套用公式為
應退稅額=購迸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計算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出口后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5%)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5%=45
實際得到45-17=28(<30),結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這兩元其實就是最后一道環節產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額=100X(17%-15%)=2。
所以無論實行“先征后退”還是“免,抵,退”,所得的結果是一樣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點在于企業要先交納增值稅,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稅退回,而“免,抵,退”則可以每個月從內銷應繳稅額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來和擠占流動資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