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是外貿出口中的常見單證,用于證明海上運輸的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作為貨權轉移憑證,出口目的國的收貨人也需憑提單方能提取貨物。在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提單作為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的組成要素之一,所記載的相關信息在稅務機關核查出口業務過程中也是一項重要依據。 近來,外貿企業M公司申報出口退稅,卻因海運提單上的一項信息,被稅務人員告知無法退稅…… 案 例 稅務人員按規定對M公司一筆出口業務進行核查,在M公司提交的出口貨物備案單證中,稅務人員發現其申報出口的貨物為皮革,但海運提單上的貨物描述卻是“Garments”(服裝)。M公司業務人員解釋,應越南外客戶的要求,在提單簽發后又向船公司提交提單更改保函,對品名信息進行了修改,但其他信息都與報關信息一致。稅務人員向M公司進行退稅政策的普及與宣傳,告知其該筆出口業務無法退稅。 稅務部門解釋 按照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將對出口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上載明的貨物信息與報關單進行比對,存在品名、數量、重量不符的,依據文件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若有其他信息不符,需提供合理說明,排除疑點后方能退稅。案例中,M公司提供的海運提單與報關單上的品名不一致,不符合退稅政策要求,該筆稅款適用征稅。若涉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還需移送有關稽查部門處理。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第七條 第(一)項: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第五條 第(九)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和第5目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名稱、數量、重量與出口運輸單據載明的不符,數量、重量屬合理損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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