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貿易便利化,降低通關成本,海關總署決定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廣匯總征稅改革。海關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進出口貨物應納稅款實施匯總計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匯總征稅模式的企業應是進出口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并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用戶;
(二)企業類別為一般認證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納稅次數不低于4次;
(四)企業申報符合規范要求,提供海關單證審核必要的資料和信息,遵守海關稅收征管法律法規,納稅及時;
(五)無其他不適合匯總征稅的惰形。
二、為匯總征稅企業提供總擔保的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資信和較大的資產規模;
(二)無滯壓或延遲海關稅款入庫惰事;
(三)承諾對企業擔保期限內申報進出口貨物應納稅款、滯納金承擔足額、及時匯總繳納的保付責任;
(四)與海關建立保函真偽驗核機制。
保函格式見附件1。
三、企業應向注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屬地關稅職能部門”)申請開展匯總征稅,提交《匯總征稅企業專項評估表》(附件二,以下簡稱“《評估表》”),并列明擬開展匯總征稅的一個或多個直屬海關。
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資信進行專項評估,確認擔保適用范圍,完成企業信息備案。特殊情況,評估時間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四、通過資信評估的企業應向屬地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總擔保。
總擔保形式包括保證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包括企業注冊地直屬海關以及其他擬匯總征稅的直屬海關。
五、企業申報時選擇“匯總征稅”模式,錄入總擔保備案編號。一份報關單只能填制一個總擔保備案編號。
報關單打印時顯示“匯總征稅”字樣。
六、海關確認擔保額度扣減成功,且無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即可實施現場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匯總征稅報關單采用有紙模式的,企業應在辦結實貨放行手續之日起10日內遞交紙質報關單證。至當月底不足10日的,應在當月底前遞交。超期交單的,按照規定辦理。
八、企業應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上月應納稅款的匯總支付,且不得再選擇電子支付擔保方式。
稅款原則上不得跨年繳納。
九、企業未按第八條規定繳納稅款的,海關徑行打印海關稅款繳款書,交付或通知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企業未在稅款繳款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稅的,海關辦理保證金轉稅手續或通知擔保銀行履行擔保納稅義務。
十、匯總征稅額度的扣減和恢復只對應應納稅款,如有滯報金等其它費用,企業應在貨物放行前繳清。
十一、企業出現欠稅風險,征稅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征稅地關稅職能部門”)可凍結企業總擔保備案,暫停其匯總征稅。
十二、企業可根據進出口業務需要,向屬地關稅職能部門申請企業信息備案和總擔保備案資料的變更。
十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取消其匯總征稅資格,并制發《取消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告知書》(附件3):
(一)違反本規程第一條列明的海關管理規定的;
(二)一個自然年度內未按第八條規定及時繳納稅款兩次以上的;
(三)存在少繳或漏繳稅款等稅收征管風險的。
十四、屬地和征稅地關稅職能部門每年底對本關區內登記總擔保備案和開展匯總征稅的企業實施納稅信用評估,發現企業有第十三條所劑恃形的,征稅地海關聯系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取消其匯總征稅資格。
十五、擔保銀行有下劑恃形之一的,屬地關稅職能部門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一)不具備資金償付能力的;
(二)滯壓海關稅款的;
(三)拒不履行擔保賠付責任的;
(四)不配合海關稅收征管工作的。
本公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總擔保保函格式
2.匯總征稅企業專項評估表
3.取消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告知書
海關總署
2015年7月24日
附件1
總擔保保函(匯總征稅)
編號:
納稅義務人(保函申請人): 擔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海關(均為直屬海關):
應 (納稅義務人法定名稱及其在海關注冊的經營單位編碼)申請,我行茲開立以上述 個直屬海關為受益人、擔保總額為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元(小寫)]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文書。
本擔保文書對納稅義務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匯總征稅方式申報進出口相關貨物所涉及的海關稅款、滯納金承擔保付責任。本擔保文書在上述擔保期限屆滿前已發生的擔保義務在期滿后180天內依然有效。
本擔保文書有效期內,如納稅義務人未按海關規定繳納進出口貨物所涉及的海關稅款、滯納金,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有關納稅義務人違反前述規定的書面說明或海關稅款專用繳款書后5個工作日內,憑本擔保文書向受益人指定的國庫賬戶支付上述書面說明或海關稅款專用繳款書項下款項,但最高不超過本擔保文書的保證金額。
擔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簽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匯總征稅企業專項評估表
企業名稱 |
|
企業海關注冊編碼 |
|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
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企業 |
□是 □否 |
企業分類等級:一般認證以上 |
□是 □否 |
匯總征稅申請適用關區 |
|
遵守海關征稅管理及其他監管規定 |
□是 □否 |
積極配合海關的稅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時納稅,能為海關提供必要的商貿信息 |
□是 □否 |
情況說明 |
□已隨附,共 頁 □無 |
企業聲明: 茲聲明以上內容由我司填寫,內容無訛,隨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印章) 年 月 日 |
|
海關評估意見: 經評估,現決定: □ 1. 你司適用匯總征稅模式。 □ 2. 你司不符合適用匯總征稅模式條件。 (海關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取消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告知書
編號: 關〔(年份)〕 號
(企業名稱) (企業海關注冊編碼: ):
因你單位
□ 違反海關關于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管理規定
□ 一個自然年度內兩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及時繳納稅款
□ 存在涉稅問題且涉稅金額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問題
□ 海關發現存在較大稅收風險
□ 未通過海關年度評估
現決定取消你司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資格。
特此告知。
海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