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漬險(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A/W.P.A.) 水漬險又稱“單獨海損險”。
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負責賠償,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之一。
這里的“海損”是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貨物被水淹沒,引起貨物的損失。
一.水漬險的責任范圍:
1.“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2.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二.水漬險的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海洋運輸貨物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由于上述除外責任均是基于被保險人的主觀過錯、商品本身的潛在缺陷以及運輸途中必然發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損失,所以保險人將這些風險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
三。水漬險承保責任起訖期限采用“倉至倉條款”。
如未抵達保險單所載明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
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四.水漬險與平安險的不同:
1.水漬險的責任范圍較平安險大,多出了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必須是有水淹沒到貨物并引起貨物損壞。
舉例說明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區別、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船倉漏水,海水浸泡皮革,皮革變臭,導致同在一起的煙草變臭而不能銷售。水漬不賠煙草損失,可是平安有可能會賠。
五.水漬險與淡水雨淋險的區別:
(1)水漬險是海運貨物的基本險之一,而淡水雨淋險是一般附加險之一,不能單獨投保,必須附屬于基本險項下,如投保一切險包括在內。
(2)與平安險一樣,水漬險只負責海水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責淡水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
(3)而淡水雨淋險負責由于淡水(包括船上飲用水、水管漏水、船桿滴水等)、雨水以及雪溶水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
六.無論是水漬險還是平安險,被保險貨物如果因承保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保險人都要負責賠償。
只有在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兩者才有不同。
1) 水漬險對無論是自然災害還是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均負責;
2)而平安險對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負賠償責任。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一般不予負責。
除非在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之前或之后,運輸工具發生過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的情況。
七:關于水漬險的考題:
1.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成交貨物一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轉船過程中遇到大雨,貨到目的港后,收貨人發現貨物有明顯的雨水浸漬,損失達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能接受嗎?
參考答案:
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濕屬淡水雨淋險范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
2.中國某外貿公司以F0B價格條件出口棉紗2000包,每包凈重200公斤。
裝船時已經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
該外貿公司裝船后因疏忽未及時通知買方,直至3天后才給予裝船通知。
但在啟航18小時后,船只遇風浪致使棉紗全部浸濕,買方因接到裝船通知晚,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
買方要求賣方賠償損失,賣方拒絕,雙方發生爭議。
問題: 該合同中,貨物風險是否已轉移給買方?應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根據國際商會的解釋,F0B合同中風險轉移的原則是,一般情況下,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風險即由買方承擔。
但如果賣方未及時履行發出裝船通知這一義務,則貨物越過船舷后的風險仍由賣方承擔。
本案FOB合同中方雖已完成貨物裝船義務,使貨物越過船舷.但由于疏忽沒有及時將裝船情況通知買方,耽誤了買方投保。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風險未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因此,本案中應由賣方承擔賠償貨物損失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