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進出口貨物貿易中,貨物在交運的過程中經過長途跋涉,還可能多次裝卸和存儲。在整個運輸過程的各個環節,都有可能遭遇風險及受到損失。
由此,國際貨物買賣中,進出口雙方會事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以防備一旦發生貨損后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賠償。
貨物運輸保險(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rance ) 是指投保人 (Applicant) 或被保險人(The insured) 在貨物發運前,按一定的投保金額(即保險金額)向承保人(Underwriter),或者保險人 (insurer),即保險公司投保一定的運輸險別。
投保人按照保險金額,投保險別及保險費率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并取得保險單據。
如果投保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保險險別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則按保險金額及損失程度賠償保險單據的持有人。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根據貨物運輸的方式不同,可分為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路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和郵包運輸貨物保險。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遇的各種風險和損失,保險人并不是一概都負責賠償。實際上,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和損失都有期特定的范圍。都在保險合同中給予明確規定。
就是說,保險人保障的范圍只限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各類風險及該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和所產生的費用。除此以外的保險事故或貨損,保險人是不負責賠償的。
因此,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時,一定要搞清保險人所保障的各類風險,損失和費用的范圍,只有搞清這些,才能正確投保及辦理保險索賠。
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風險:
海運貨物保險可保障的風險主要有兩類。
1.海上風險 ( 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風險,或叫海難,是指船舶或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或者隨附海上運輸所發生的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大類。
1)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y):
泛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災害。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意外事故僅指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它物體碰撞以及是火,爆炸等。
按照國家保險的通常解釋,海上風險并非限于海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災害和事故。那些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生在陸上,海河或與駁船相連接之處的災害和事故也屬于海上風險。
所以,海運保險業務中保險人所承擔的海上風險一方面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發生的風險。另一方面,也不局限于航海中所發生的風險。
確切的講,它是指與海上運輸有關的一些特定的風險。
2.外來風險 (Extraneous Risks):
海上風險以外的其他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稱為外來風險??蛇M一步分為:
1)一般外來風險:指偷竊,短少,和提貨不到,滲漏,短量,碰損,破碎,淡水雨淋,生銹,玷污,受潮受熱,竄味等等。
2)特殊外來風險:由于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殊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常見的特殊外來風險有:戰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
貨物運輸保險中所指的外來風險必須是意外的,事先難以預料的原因所導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