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案例分析1
案情簡介:
我出口企業于6月1日用傳真向英商發盤銷售某商品,限6月7日復到。6月2日收到英商發來傳真稱:“如價格減5%可接受。”
我尚未對英商來電做出答復,由于該商品的國際市價劇漲,英商又于6月3日來傳真表示:“無條件接受你6月1日發盤,請告合同號碼。”
試問:在此情況下,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要點評析:
我方應拒絕英商6月3日通過傳真表示的無條件接受,應按照最新市場價格洽談。因為發盤在還盤生效時失效,我方6月1日的發盤在英商6月2日傳真要求降價 5%時已經失效。
英商6月3日的無條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發盤有效期內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項新的發盤,我方完全可以拒絕。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案情簡介:
我某外貿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發去電子郵件,發盤供應某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裝”(PACKED IN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電子郵件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裝運”(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于雙方約定的6月份裝船。
數周后,某農產品國際市價猛跌,針對我方的催證電子郵件,美商于3月20日來 電稱:“由于你方對新麻袋包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貿公司則堅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
試問:此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要點評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為美商對我方發盤表示了有條件的接受,但其中對包裝的修改從性質上屬于非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按照《公約》規定,構成非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的有條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發盤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對方。
本案中,我方對于美商非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 反對,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3
案情簡介:
出口合同規定某商品數量1200萬米,7至12月每月各裝運200萬米,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付款,裝運月份開始前15天買方負責將信用證開至賣方。
買方按約如期于6月15日將信用證開給賣方,經審查信用證總量與總額以及其他條款均與合同規定一致,但裝運條款僅規定“允許分批”和最后裝運日期為12月 31日。
由于出口企業備有庫存現貨,為爭取早出口、早收匯,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將貨物分兩批各600萬米裝運出口,由于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付款行及時履行了付款義務。
但事后不久,收到國外進口人電傳,聲稱我出口企業違反了合同,提出索賠。對此,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要點評析:
我方對貨物的裝運確實違反了合同規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對買方的索賠進行理賠。
根據合同規定,我方應在7月至12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每月裝運200萬米。但我方并未違反信用證規定,因為信用證只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和最遲裝運期,并未對分批裝運做出具體要求,只要我方在最遲裝運期之前將所有貨物發運即可。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4
案情簡介:
某外資企業出口貨物一批,買賣合同與信用證均規定為CIF條件,貨物裝運后,出口企業在向輪船公司支付全額運費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但制單人員在提單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樣。當時正遇市場價格下跌,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意見,以所交單據與信用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后幾經交涉,最終以減價了案。對此,試予評論。
要點評析:
開證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開證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單時必須履行付款責任,只要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應承擔信用證付款責任;如果單據不符合信用證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開證行有權拒付。
根據慣例,在CIF條件下,提單內容中應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則構成不符合信用證規定。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制作并提交的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條款。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5
案情簡介:
某出口企業出口供加工發網的原料——人發(注:人發的售價與長度成正比),合同規定長度為8英寸。
裝運時因8英寸的人發貨源短缺,遂以售價較高的9英寸的 發替代。買方在收到貨物后,不僅不對我方按原價交付了較合同規定更長、售價較高的貨物表示感謝,相反還向我方提出索賠,理由是:
9英寸的人發過長,不能 適應加工發網的機器生產,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時間上的損失。最終以我方賠付切短費用結案。
試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訓。
要點評析:
在合同履行中,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和規格必須符合合同規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合同品質條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買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6
案情簡介:
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來,常由該客戶提供實物樣品,由我方按所供實物花樣生產供應。
某年我公司組團出訪歐洲,有一歐商約見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對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樣侵犯其知識產權并出示有關花型的專利證書,要求我方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我方代表答稱,我方出口的這些花布,均按非洲買主提供的花樣生產,對侵犯你歐商知識產權事并不知道,因而不能承擔責任,但為了防止今后類似侵權行為,請將你方享有知識產權的花樣寄給我們,我們保證不再發生類似事情。
試分析我方的答復是否適當?
要點評析:
我方答復是不適當的。根據相關法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生產、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
如果歐商在相關地區擁有有效專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經許可使用、制造和銷售專利產品。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7
案情簡介:
國外客商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其中規定:裝運不遲于201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17)。我出口企業于2017年4月20日將貨物裝上船后,按信用證規定備妥各項單據,于4月25日向銀行交單,要求議付。
出口企業所提交的單據中,海運提單表明裝船日期為2017年4月20日;保險單中的“交運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欄注明“按提單”(as per B/L),保險單的出單日期為4月23日。
試問:銀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險單?理由何在?
要點評析:
銀行將不接受該保險單。由于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單的出單日期起生效。
按照《UCP600》規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險單的出單日期不得晚于提單的出單日期,除非保險單聲明保險責任自貨物裝運時起生效,否則銀行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