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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業務員對這些條款必須做到條條款款門清才算是一個合格業務員

時間:2018.06.15信息來源:功夫外貿

.信用證的申請和開立

1、 信用證獨立于基礎交易,即使信用證對該基礎交易作了明確的援引。但是,為避免在審單時發生不必要的費用、延誤和爭議,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應當考慮清楚要求任何單據、單據由誰出具和提交單據的期限。

2、 開證申請人承擔其有關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不明確所導致的風險。除非另有明確規定,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申請即意味著授權開證以必要或適當的方式補充或細化信用證的條款,以使信用證得以使用。

3、 開證申請人應當知道,UCP的許多條文,諸如第13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9條、第40條、第46條和第47條,對信用證條款的含義完全通曉。

例如,在多數情況下,要求提交海運提單而且禁止轉運的信用證必須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才能使禁止轉運發生效力。

4、信用證不應規定提交由開證申請人出具及/或大副簽的單據。如果信用證含有此類條款,則受益人必須要求修改信用證,或者遵守該條款并承擔無法滿足這一要求的風險。

5、 如果對基礎交易、開證申請和信用證開立的上述細節加以審慎考慮,在審單過程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都能得以避免或解決。

.一般原則

6.信用證中的縮略語: 使用普遍承認的縮略語不會導致單據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國際),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業),用“mfr”代替“manufac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tons”(公噸)。反過來,用全稱代替縮略語也不導致單據不符。

7、斜線(“/”)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不得用來替代詞語,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義。

8.信用證中的證明和聲明:證明、聲明或類似文據可以是單獨的單據,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內。如果聲明或證明出現在另一份有簽字并注明日期的單據里,只要該聲明或證明表面看來系由出具和簽署該單據的同一人作出,則該聲明或證明無需另行簽字或加注日期。

9.單據的修正和變更: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單據外,對其他單據內容的修正和變更必須在表面上看來經出單人或出單人的授權人證實。

對經過合法化、簽證或類似手續的單據的修正和變更必須經使該單據合法化、簽證該單據的人證實。

證實必須表明該證實由誰作出,且應包括證實人的簽字或小簽。如果證實書表面看來并非由出單人所為,則該證實必須清楚地表明證實人以何身份證實單據的修正和變更。

10、未合法化、簽證或采取類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單據(匯票除外)的修正和變更無需證實。參見“匯票和到期日的計算”

11、 一份單據內使用多種字體、字號或手寫,并不意味著是修正或變更。

12、 當一份單據包含不止一處修正或變更時,必須對每一處修正作出單獨證實,或者以一種恰當的方式使一項證實與所有修正相關聯。

例如,如果一份單據顯示出有標為1,2,3的三處修正,則使用類似“上述編號為1,2,3的修正XXX經證實”的聲明即滿足證實的要求。

13.日期:即使信用證沒有明確要求,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也必須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證要求上述單據以外的單據注明日期,只要該單據援引了同時提交的其他單據的日期,即滿足信用證的要求。

例如,裝運證明可使用“日期同XXX號提單”或類似用語。

雖然要求的證明或聲明在作為單獨單據時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取決于所要求的證明或聲明的種類、所要求的措辭以及證明或聲明中的實際措辭。至于其他單據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則取決于單據的內容和性質。

14.任何單據,包括分析證明、檢驗證明和裝運前檢驗證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裝運日期。

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一份單據證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例如裝運前檢驗證明,則該單據必須通過標題或內容來表明該事件,例如檢驗發生在裝運日之前或裝運日當天。

要求“檢驗證明”并不表明要求證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任何單據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后出具。

15、 載明單據準備日期和隨后的簽署日期的單據應視為在簽署之日出具。

16、 UCP第43條第(a)款關于最遲交單日的規定僅適用于要求提交的單據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運輸單據的情況。運輸單據指第UCP23條到29條所規定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在信用證的有效內提交。

17、 經常用來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時間的用語:

a)“在……后的2日內”(winthin 2 days after)表明的是從事件發生之日起至事件發生后兩日的這一段時間。

b)“不遲于在……后的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時間,而是最遲日期。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個特定日期,則信用證必須明確就此作出規定。

c)“至少早于……的前2日”(at 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發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兩日。該事件最早何時可以發生則沒有限制。

d)“在……的2日內”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發生之前的兩日至發生之后的兩日之間的一段時間。

18、 當“在……之內”(within)與日期連在一起使用時,在計算期限時該日期不包括在內。

19、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17年11月12日可以用12Nov17,12Nov17,12.11.2017,12.11.17,2017.11.12,11.12.17,121117等形式表示,

只要試圖表明的日期能夠從該單據或提交的其他單據中確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為避免混淆,建議使用月份的名稱而不要使用數字。

20、UCP運輸條款不適用的單據 :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一些常見單據 ,例如交貨單、運輸行收貨證明、運輸行裝運證明、運輸行運輸證明、運輸行承運貨物收據和大副收據都不是運輸合同的反映,不是UCP第23條到第29條規定的運輸單據。

因此,UCP第43條不適用于這些單據。從而,應以審核UCP沒有特別規定的其他單據的相同方式審核這些單據,也即適用UCP第21條。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在信用證有效內提交。

21、 運輸單據的副本并不是UCP第23條到第29條和第43條所指的運輸單據。UCP關于運輸單據的條款僅適用于有正本運輸單據提交時。如果信用證允許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單據,則信用證必須明確規定應當顯示哪些細節。當提交副本(不可轉讓的)單據時,無需顯示簽字、日期等。

22 UCP未定義的用語: 由于UCP對諸如“裝運單據”、“過期單據可接受”、“第三方單據可接受”和“出口國”等用語未作定義,因此,不應使用此類用語。

如果信用證使用了這些用語,則其含義應能通過信用證上下文得以確定。否則,根據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做法,這些用語將做如下理解:

1)“裝運單據”—指信用證要求的除匯票以外的所有單據(不限于運輸單據);

2)“過期單據可接受”—指在裝運日的21日后提交的單據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3)“第三方單據可接受”—指所有單據,不包括匯票,但包括發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如果開證行意在表示運輸單據可顯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為托運人,則無需寫入這一條款,因為UCP第31條第(iii)款已經對此予以認可.

4)“出口國”—指受益人住所地國、及/或貨物原產地國、及/或承運人接收貨物地所在國、及/或裝運地或發貨地所在國。

23、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盡快”等用語。如果作用,銀行將不予理會。

24、單據的矛盾:

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該原則并不要求數據內容完全同一,而僅僅要求單據不得相互矛盾。

25、單據的出單人:

如果信用證要求單據由某具名個人或單位出具,只要表面看來單據系由該具名個人或單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證要求。

單據使用印有該具名個人或單位抬頭的信箋,或如果未使用抬頭信箋,但表面看來系由該具名個人或單位,或其代理人,完成及/或簽署,則即為表面看來由該某具名個人或單位出具。

26、語言: 根據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單據應使用信用證所使用的語言。如果信用證規定可以接受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的單據,指定銀行在通知該信用證時,可限制單據作用語言的數量,作為對該信用證承擔責任或加具保兌的條件。

27、數學計算:

 銀行不檢查單據中的數學計算細節,而只負責將總量與信用證及/或其他要求的單據相核對。

28 拼寫錯誤及/或打印錯誤、

如果拼寫及/或打印錯誤并不影響單詞或其所在句子的含義,則不構成單據不符點。

例如,在貨物描述中用“machne”表示“machine”(機器),用“fountan pen”表示“fountain pen”(鋼筆),或用“modle”表示“model”(型號)都不會導致不符點。但是,將“model 321”(型號321)寫成“model 123”(樣品123)則不應視為打印錯誤,而應是不符點。

29.多頁單據和附件或附文、 除非信用證或單據另有規定,被裝訂在一起、按序編號或內部交叉援引的多頁單據,無論其名稱或標題如何,都應被作為一份單據來審核,即使有些頁張被視為附件。當一份單據包括不止一頁時,必須能夠確定這些不同頁同屬一份單據。

30、 如果一份多面的單據要求簽字及/或背書,簽字通常在單據的第一頁或最后一頁,但是除非信用證或單據自身規定簽字或背書應在何處,簽字或背書可以在單據的任何地方。

31、正本和副本:

單據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 duplicate   “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份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份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標明。上述標注均不否認單據為正本。

32、 除非信用證允許提交副本單據,信用證要求的每種單據必須提交至少一份正本。提交的正本單據的數量必須至少為信用證或UCP要求的數量,或當單據自身表明了出具的正本單據數量時,至少為該單據表明的數量。

33、 有時從信用證的措辭難以判斷信用證要求提交正本單據還是副本單據。

例如,當信用證要求:“發票”、“一份發票”(One Invoice)或“發票一份”(Invoice in 1 copy),這些措辭應被理解為要求一份正本發票。

“發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則提交至少一份正本發票,其余用副本發票即滿足要求。

“發票的一份”(One copy of Invoice),則提交一份副本發票即為符合要求。不過,在此情況下,標準銀行實務做法是也可接受正本。

34、當銀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時,信用證必須規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應標明“發票的復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復印件”,或類似措辭。

35、 在考慮有關正本和副本的問題時,ICC銀行委員會關于“在UCP第20條(b)款項下確定正本單據”的政策聲明(文件470/871(修訂))可提供進一步指導。

36、嘜頭:

使用嘜頭的目的在于能夠標識箱、袋或包裝。如果信用證對嘜頭的細節作了規定,則載有嘜頭的單據必須顯示這些細節,但額外的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與信用證的條款不矛盾。

37、 某些單據中嘜頭所包含的信息常常超出通常意義上的嘜頭所包含的內容,可能包括諸如貨物種類、易碎貨物的警告、貨物凈重及/或毛重等。在一些單據里顯示了此類額外內容而其他單據沒有顯示,不構成不符點。

38、 集裝箱運輸貨物的運輸單據有時僅僅在“嘜頭”欄中顯示集裝箱號,其他單據則顯示詳細的嘜頭標記,對這繕的單據不能因此認為不相符。

39、簽字: 即使信用證沒有要求,匯票、證明和聲明自身的性質決定其必須有簽字。運輸單據和保險必須根據UCP的規定予以簽署。

40、 單據上有專供簽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必然意味著這一方框或空格必須有簽字。

例如,在運輸單據如航空運單或鐵路運輸單據中經常會有一處標明“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或類似用語,但銀行并不要求在該處有簽字。

如果單據表面要求簽字才能生效(例如,“單據無效除非簽字”,或類似規定),則必須簽字。

41、 簽字不不一定手寫。摹本簽字、打孔簽字、印章、符號(例如戳記)或用來表明身份的任何電子或機械證實的方法均可。

但是,有簽字的單據的復印件不能視為簽署過的正本單據,通過傳真發送的有簽字的單據如果不另外加具原始簽字的話,也不視為簽署過的正本。

如果要求單據“簽字并蓋章”或類似措辭,則單據只要載有簽字及簽字人的名稱,無論該名稱是打印、手寫或蓋章,均滿足該項要求。

42、 除非另有規定,在帶有公司抬頭的信箋上的簽字將被認為是該公司的簽字。不需要在簽字旁重復公司的名稱。

43 單據的名稱和聯合單據: 單據可以使用信用證規定的名稱或相似名稱,或不使用名稱。

例如,信用證要求“裝箱單”,無論該單據冠名為“裝箱說明”還是“裝箱和重量單”還是沒有名稱,只要單據包含了裝箱細節,即為滿足信用證要求。單據內容必須在表面上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

44、 信用證列明的單據應作為單獨單據提交。如果信用證要求裝箱單和重量單,當提交兩份獨立的裝箱單和重量單或提交兩份正本裝箱單和重量聯合單據時,只要該聯合單據同時表明裝箱和重量細節,即視為符合信用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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