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轉讓信用證適用于中間貿易??赊D讓信用證適用于以賣方作為中間商人,向買方成交的交易,賣方再去尋找供貨人將已成交的貨物發給買方,這里,賣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貨人是第二受益人。
2、只有被注明“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才可以被轉讓。
3、只能轉讓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將信用證轉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4、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要求轉讓。外貿知識
5、辦理轉讓的銀行是信用證指定的轉讓行。第一受益人必須通過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業務,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轉讓信用證給第二受益人。
6、轉讓的金額可以是全部也可部分。
7、轉讓的對象可以是一個或幾個,可轉讓信用證能否分割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應視信用證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若允許分批裝運,便可以分割轉讓給數個第二受益人,且每個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辦理分批裝運。
8、除少數條款,信用證只能按照原證規定的條款轉讓。
9、根據UCP500規定,即使信用證未表明可轉讓,并不影響受益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將信用證項下應得的款項讓渡給他人的權利。但僅是款項的讓渡,而不是信用證項下執行權力的讓渡。
信用證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信用證的種類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國或外國的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按規定,可轉讓信用證只能由“轉讓銀行”轉讓。轉讓銀行可以是開證銀行或保兌銀行,或者在信用證中明確命名為轉讓銀行的銀行。
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轉讓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則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惟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赊D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則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圍。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轉讓,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資金的前提下,可以分別若于部分轉讓信用證,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在轉讓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身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原金額。如信用證規定了單價,應按原單價開立。在替換發票(或匯票)時,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證項下取得自身發票和第二受益人發票之間的差額。
通常在國際貿易中,當交易的雙方對貨物在簽訂貿易合同之時,如果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買方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買方具有按貿易合同的規定開立信用證的義務。
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應其客戶(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開給另一方(受益人)的一種在滿足某種特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書面憑證。這種憑證,實際上是開證行向受益人有條件付款的書面擔保。信用證的種類很多,我們這里主要討論跟單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