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內容:
1.“Bill of Exchange”(匯票)字樣:
匯票上應明確標明“Bill of Exchange”(匯票)字樣。
2.匯票的出票條款(Drawing Clause,出票條款又稱為出票依據。
它是說明匯票是依據某個信用證的指示而開發,是說明信用證開證行將對匯票履行付款責任的法律依據。一般情況下,信用證對匯票的出票條款都有明確規定。
3.匯票期限(Tenor)
匯票上必須明確表明是即期付款還是遠期付款,即匯票的付款時間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否則,匯票本身是無效的。
匯票上一般應有“At____Sight”的字樣。如果是即期匯票則為“At Sight”,如果是遠期匯票,則應填寫遠期天數;
例如,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是60天遠期,則應表示為“At 60 Days Sight”。
匯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幾種: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見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 [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提單的出單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匯票的金額(Amount)
匯票上的金額必須有小寫和大寫兩種表示。金額為整數時,大寫金額未尾處必須加打“Only”字樣,以防涂改。小寫金額必須與大寫金額完全一致。匯票金額的幣種應和信用證金額的幣種完全一致。
有時,信用證中規定了匯票金額與發票金額的比例關系,如匯票的金額是發票的金額的90%。
5.利息條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有匯票利息條款,則匯票上必須明確反映出來,匯票上的利息條款文句一般包括利息和計息起訖日期等內容。
6.匯票的抬頭(Payee)
匯票的抬頭人就是匯票的收款人,抬頭可以做成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人或來人抬頭。
在信用證業務中,匯票的抬頭人經常被做成信用證的受益人或議付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應在匯票背面背書,將匯票轉讓給銀行。
如果做成議付行或其指定人抬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則不需要將匯票背書。
一般情況下,匯票的抬頭有以下四種: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XXX IMP &Exp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XXX Imp &Exp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點 :
匯票的出票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最后交單期。
匯票的出票地點一般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匯票的付款人( Drawee):
匯票的付款人就是向匯票的指定收款人(抬頭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證業務中,匯票的付款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償付行、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開證行。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規定匯票的付款人,則應視開證行為付款人。
9.匯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證業務中,匯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稱一般寫在匯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權人簽名或公司印章,如下圖。
10.匯票的背書 :
如果匯票的抬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XXX Imp& Exp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或“Pay to China XXX Imp& Exp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而匯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則匯票應由出票人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匯時也作背書。
如果匯票的抬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
而匯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應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匯時要作背書。
信用證單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項下匯票的背書(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應理解為將匯票轉讓給銀行,是一種權力的轉讓。
二.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業發票的基本內容:
商業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但是,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應列明發票的名稱、發票號碼、合同號碼、發票的出票日期和地點,以及船名、裝運港、卸貨港、發貨人、收貨人等。
[a] 發票名稱:
發票上應有“Invoice”(發票)字樣。一般情況下應按信用證對發票的具體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業發票),則發票的名稱必須有“ Commercial Invoice”字樣,否則發票則與信用證的要求不符。
[b] 發票號碼 :
發票號碼是出口商制作發票的編號,這是發票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
[c] 合同號碼:
發票中應反映進出口雙方貿易合同的號碼。信用證中經常規定要標示在發票上加注合同號碼。
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加注的合同號碼與實際合同號碼不符并且來不及修改時,發票上應按信用證的要求加注錯誤的合同號碼。不過,可在錯誤的合同號碼后面注明“正確的合同號碼應為......”。
有時,信用證要求在發票上加注開證行名稱和信用證的號碼,則應將其加注在發票上。
[d] 發票的日期和地點:
發票的日期就是發票的制作日期,也應理解為發票的簽發日期。一般情況下,發票的日期應略早于匯票日期,同時不能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發票的制作地點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單地點,在發票上應有反映發票的日期應在運輸單的出單日期之前。
[e] 裝運港和目的港 :
一般發票上應列明貨物的裝運港和目的港口。
[f] 運輸工具:
如果采用直達船運輸時,應在發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轉船,則應注明轉運港名稱。
[g] 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就是發票的抬頭人,一般為進口商或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其名稱和地址(有時包括電傳號碼、傳真號碼等)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加打在發票上。
[h] 發貨人(Consignor) :
發貨人一般為發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證的受益人,其名稱和地址一般打印在發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證中有特別規定,則按信用證的具體要打印,一般情況下,發貨人的名稱和地址等應與信用證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發貨人(即信用證的收益人)應在發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稱并簽字或蓋章,如下圖。
(2) 正(本)文部分
發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嘜頭、商品名稱、貨物數量、規格、單價、總價、毛重/凈重等內容。
[i] 嘜頭(Shipping Mark):
嘜頭是貨物裝的標記。發票上的嘜頭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嘜頭完全一致。
[j] 商品名稱
發票上的商品名稱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證中的商品名稱有錯誤或漏字等并且未來得及修改,發票上的商品名稱也應將錯就錯,以保證發票與信用證規定的完全一致。不過,可在錯誤的名稱后面加注正確的名稱。
銀行只負責審核單據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稱的表面性應與信用證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稱的簡寫或繁寫或同義詞或同義名稱等。
[k] 貨物數量和重量:
發票中列明的貨物的數量(件、個、條等)和重量應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的數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與提單等基本單據中貨物的數量和重量一致。
[l] 規格: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出口商交貨的標準,發票上一般應標明所裝貨物的品質規格情況。
[m] 商品的單價和總價:
發票的單價一般包括計價單位、計價貨幣、價格條件和單價金額等內容。發票的單價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單價一致。
發票的總價不是貨物總金額、總價值,也就是貨物數量與貨物單價之積。發票的總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的金額(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3) 結文部分:
發票的結文一般包括信用證中要求加注的特別條款或文句。
發票的結文還包括發票的出票人簽字(如上圖)。發票的出票人簽字一般在發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出口商的名稱(信用證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經理或其他授權人的手簽,有時也可用手簽圖章代替手簽。 (如上圖)
但是,有些國家規定,寫在簽署人簽字以下的文字內容無效。因此,應特別注意,發票的各項內容應列在簽署人簽字之上。
UCP600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要求,發票可以沒有簽字。
三.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運提單(以下簡稱“提單”)是在海上運輸(主要是班輪運輸)方式下,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確認已經到(或已裝船)某種貨物,并且承諾將其運到指定地點交與提單持有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1.提單的基本內容:
提單的形式和種類多種多樣,但基本內容大相同,提單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
(1) 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n] 托運人(Shipper or Consignor) :
提單的托運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托運人一欄應詳細列明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并且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一致。
[o] 承運人(Carrier):
承運人一欄應明確、詳細列明承運人的名稱、地址和地點。
[p] 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即提單的抬頭人。這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正確填制,作成記名抬頭,指示性抬頭或空白抬頭。
[q]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證規定了提單的被通知人,則這一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詳細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提單的被通知人,則一欄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寫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同)名稱。如下圖:
以上內容是信用證項下結匯最重要的單據,以上的注意事項都列明并標注解決方法,請大家認真閱讀,讀懂,這些對信用證項下制單結匯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