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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B2B出口“9710”、“9810”稅收政策“猜想”

時間:2020.07.13信息來源:天地縱橫

2020年6月12日,海關總署發布第75號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自7月1日起,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出口監管試點。這意味著國家對于跨境電商政策層面的創新扶持從B2C擴展到了B2B領域。

一、“9710”和“9810”基本作業模式

1)企業注冊登記

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是指境內企業先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線上成交后再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開展“9710”、“9810”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需要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有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并在跨境電商企業類型中勾選與其業務對應的企業類型。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2)申報方式

(1)對于單票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涉證、涉檢、涉稅的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企業需要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辦理通關手續。

(2)對于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企業既可以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也可以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辦理通關手續。

3)電子信息傳輸

(1)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辦理通關

“9710”貨物申報前,需要境電商企業或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信息。

“9810”貨物申報前,需要跨境電商企業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申報報關單時,系統對企業資質及申報內容進行校驗,通過的向H2018申報報關單。

(2)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辦理通關

“9710”貨物申報前,需要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分別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物流信息。

“9810”貨物申報前,需要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分別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物流信息。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申報清單時,系統對企業資質及申報內容進行校驗,通過的向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申報清單。清單無需匯總申報報關單。

二、“9710”和“9810”出口模式淺析

9710、9810模式下,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單就試點情況來看,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辦理通關模式,與一般貿易業務出口業務接近;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辦理通關模式,與“9610”出口模式接近。

1)有助于完善跨境電商產業數據統計,有利于跨境電商扶持和行業發展。

以往跨境電商企業進行直接出口和海外倉出口大多采用一般貿易方式。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代碼9710、9810的推行,有助于將跨境電商B2B貿易從一般貿易中剝離區分出來,從而有利于政府準確統計跨境電商外貿進出口額和掌握外貿進出口結構和發展形勢、有利于政府做出相應的宏觀調控和支持政策,增加跨境電商優惠政策對企業和創新業態的覆蓋范圍。

2)新模式程序有繁有簡,期望通過程序持續優化,使得企業在獲得便利的同時,對運用9710、9810更有動力

9710、9810需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訂單、訂倉信息、物流信息等交易電子數據,程序上相對一般貿易略微復雜。同時,貿易合同、發票、提單等手續要求簡化,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既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三、“9710”和“9810”稅收政策“猜想”

“9710”和“9810”出口模式啟動試點以來,業界普遍關注其未來的稅收政策走向。筆者時常被問及的一個問題就是:9710、9810出口能否享受“財稅〔2018〕10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無票免稅”政策?

如前文所述,筆者認為此次改革為跨境電商B2B出口増列專門監管方式并配套通關便利化措施,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通過監管方式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與一般貿易出口業務區分開來,形成專項的統計口徑和業務數據,繼而有利于商務、財政、稅務、外匯、市場監督等部門出臺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配套支持措施。截止目前,商務、財政、稅務、外匯、市場監督等部門均沒有明確相關政策措施。針對以上提及的稅收政策問題,我們下文闡述的一些思考僅僅只是一種“猜想”,應以稅務管理部門公布的政策為準。

我們“猜想”稅務管理部門或許會依據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最終走向來進一步明確相關稅收政策:

1)如果最終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是交付給境外企業,適用與一般貿易相一致的稅收政策;

2)如果最終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銷往最終消費者(即B2B2C業務),同時,出口企業能夠提供串聯的跨境電商B2B2C全鏈條業務數據予以驗證,這種情形下,或許出口企業能夠享受財稅〔2018〕103號類似的“無票免稅”政策。

參考文獻

1)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2)跨境電商B2B出口政策深度解讀,張瑩,中國海關雜志社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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