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企業發展活力和競爭力,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貿易便利化,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決定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并共同制定了《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政策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的決策部署,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于2016年11月1日在昆山綜合保稅區、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河南鄭州出口加工區、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和深圳鹽田綜合保稅區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一年多來,試點工作堅持市場導向,尊重企業主體地位,打破了束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的政策桎梏,有效提升了區內企業提高統籌兩個市場、利用兩種資源的能力,變加工貿易“大進大出”為“優進優出”,增強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發展的活力和競爭力。為進一步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提高,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貿易便利化,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決定擴大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此外,考慮到企業參加試點后,根據市場形勢變化,經營模式也會相應發生調整,為更好地支持企業適應對外貿易形勢發展變化,提升企業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在此次擴大試點時建立了試點退出機制。退出機制適用范圍包括此次納入試點的1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前期試點的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除引入退出機制外,基本上延續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6年第65號)的試點政策。《公告》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面:
(一)擴大試點的區域范圍。包括浙江寧波出口加工區、成都高新綜合保稅區、阿拉山口綜合保稅區、廣西北海出口加工區、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上海閔行出口加工區、郴州綜合保稅區、遼寧大連出口加工區、福州保稅港區、福州出口加工區、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無錫高新區綜合保稅區、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稅區、鎮江綜合保稅區、淮安綜合保稅區、吳江綜合保稅區1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退出機制的內容。一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滿36個月的企業可申請退出試點。二是退出試點后,恢復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非試點企業稅收政策且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點。三是申請退出試點企業應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和主管海關遞交退出試點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和主管海關核準后啟動退出試點工作。四是試點企業在退出前,應結清稅款(包括征稅稅款、出口退稅稅款),方可辦理退出手續。五是對區內企業退出試點前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予抵扣或退還,轉成本處理。六是退出試點的企業,除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外,不得領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