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商務部公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以下簡稱《聽證會規則》),并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商務部在《聽證會規則》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國內外專家和律師的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并在商務部網站上網公開征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聽證會規則》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便于準確理解《聽證會規則》,現解讀如下:
一、商務部制定發布《聽證會規則》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提出了明確要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發布《聽證會規則》是商務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也是完善商務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分別制定了《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以下簡稱三部規則),分別適用于反傾銷調查聽證會、反補貼調查聽證會、以及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程序中的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我國已經開展的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案件,絕大多數都召開了聽證會。實踐證明,三部規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可行的,對規范我國貿易救濟調查中的聽證會制度,維護利害關系方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貿易救濟工作不斷發展,三部規則的內容需要修改和完善。第一,商務部2014年機構重組,在原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的基礎上合并成立貿易救濟調查局,統一負責貿易救濟調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據職能調整情況對三部規則進行梳理、整合,建立統一的聽證會制度。第二,部分規定需要根據當前工作實際進行進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保障利害關系方權利的同時,保障貿易救濟調查的效率。第三,隨著調查工作的逐漸推進,部分制度需要進一步增補,如利害關系方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時間、調查機關決定不召開聽證會的具體情形、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方式等。為此,商務部以三部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聽證會規則》,以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國貿易救濟調查中的聽證會制度。
二、意見征集及處理情況
在起草過程中,商務部通過調研、研討會等方式,多次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律師的意見。在研究和討論過程中,商務部還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商務部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美國、歐盟、加拿大等世貿組織成員,有關商協會以及多家律師事務所提交了書面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商務部對《聽證會規則》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聽證會規則》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聽證會規則》共二十三條,規定了聽證會的程序,包括舉行方式、申請時限和方法、作出決定和通知、報名和參加、會后提交書面材料等。與三部規則相比,《聽證會規則》的特點和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統一聽證會程序,解決實踐中的新問題。適應貿易救濟調查職責調整和實踐工作需要,不再區分反傾銷、反補貼、損害調查等不同的調查類型和階段,設置統一的聽證會程序和要求。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補充部分缺失的規定,調整部分不符合當前實踐的規定。例如,明確利害關系方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時間(第五條),取消關于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的規定。
(二)程序上增強規范性和透明度,保護各方參與程序的權利。細化了程序性規定,盡量明確調查機關和利害關系方的權利義務,保障規范性和透明度。例如,明確調查機關舉行聽證會應當考慮保密需要和當事人的方便(第八條),決定舉行聽證會時應當通過網上公布等形式通知各方(第十一條),決定不舉行聽證會時應當說明理由,并以其他方式為利害關系方提供口頭表達意見的機會(第十條)。
(三)保障貿易救濟調查效率,維護公平貿易秩序。通過明確、嚴格的聽證會程序和時間要求,保障調查效率。例如,適當調整調查機關決定是否召開聽證會、通知聽證會具體時間的要求(第七條、第十六條),強化調查機關和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作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增加對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時限要求(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等。
(四)保持與世貿組織規則的一致性。《聽證會規則》進一步清晰列出世貿組織規則部分規定,與世貿組織規則保持一致。例如,明確利害關系方無必須出席聽證會的義務,未出席聽證會不損害其通過其他方式向調查機關表達意見并陳述理由的正當權利(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