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商務部公布了《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規則》(以下簡稱《期間復審規則》),并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商務部在《期間復審規則》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國內外專家和律師的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并在商務部網站上網公開征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期間復審規則》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便于準確理解《期間復審規則》,現解讀如下:
一、商務部制定發布《期間復審規則》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提出了明確要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發布《期間復審規則》是商務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也是完善商務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了《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成為開展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規則依據。經過十六年的實施,《暫行規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被證實是可行的,在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隨著我國貿易救濟工作不斷發展,《暫行規則》的部分內容需要予以修改完善。第一,商務部2014年機構重組,在原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的基礎上合并成立貿易救濟調查局,統一負責貿易救濟調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據職能調整情況擴大適用范圍,使其涵蓋期間復審調查程序相關規則,并作適當調整。第二,部分規定需要根據當前工作實際進行進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保障利害關系方權利的同時,保障調查機關開展反傾銷期間復審調查的質量和效率。第三,隨著調查工作的逐漸推進,部分缺失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增補。
為此,商務部以《暫行規則》為基礎,制定了《期間復審規則》,以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國反傾銷調查中的期間復審制度。
二、意見征集及處理情況
在起草過程中,商務部通過調研、研討會等方式,多次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律師的意見。在研究和討論過程中,商務部還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商務部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美國、歐盟、加拿大等世貿組織成員,有關商協會以及多家律師事務所提交了書面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商務部對《期間復審規則》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期間復審規則》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期間復審規則》共三十六條,規定了期間復審的含義、申請立案的條件和程序、決定立案的程序和標準、復審的調查范圍和調查期、復審中的傾銷幅度計算和價格承諾、復審的期限和公告、措施效力等內容。與《暫行規則》相比,《期間復審規則》的特點和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理順復審程序,保護各方參與程序的權利。《期間復審規則》細化了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調查機關和利害關系方的權利義務。例如,明確期間復審申請提起時間,為特殊情形下的期間復審申請提供機會(第四條);明確出口商、生產商提交證明復審必要性的證據材料(第六條);明確國內產業請求期間復審時須提交的證據材料(第九條);增加生產商可為價格承諾的申請主體(第三十條);取消關于期間復審未結束可視為自動發起期終復審的規定(第三十四條)。
(二)保障貿易救濟調查效率,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期間復審規則》通過明確、嚴格的期間復審程序和時間要求,保障調查效率。例如,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提出期間復審時不作國內產業代表性上的限制(第三條、第九條);明確原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為零或微量的,調查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采取其他反傾銷調查措施(第二十一條)。
(三)保持與世貿組織規則的一致性。《期間復審規則》進一步清晰列出世貿組織規則部分規定,與世貿組織規則保持一致。例如,改進關于抽樣調查(第二十四條)、終裁前披露(第二十八條)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