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2019-6〕)和《關于省政府部門向省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2019]—8)要求,切實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行政許可事項委托下放銜接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業監管,我廳對《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場管理規定》(JSG-2017-002)進行了重新修訂,形成了現行《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場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河北省行政許可委托實施辦法》(省政府〔2015〕第1號令)、《成品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SB/T10390-2004)、《河北省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2019]—6)、《河北省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省政府部門向省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2019]—8)等。
三、修訂事項
此次修訂中相應調整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預核準等事項許可機關,即由委托下放前的省商務廳改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區確定的行政許可機關及河北自貿試驗區正定片區、曹妃甸片區、大興機場片區管委會;增加了對成品油零售經營委托下放相關事項監督檢查、成品油零售批準證書編號和公章及管理等方面的相應規定;完善了加油站(點)布局設置要求,即對新建、遷建加油站(點)及加油網點原址擴建為加油站等事項進行了細化;減少了上報提交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等。
四、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規定》由十二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預核準。凡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申請新建、遷建、擴建(農村加油網點擴建增加經營品種)加油站、加油點、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預核準的,申請人應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河北自貿試驗區各片區,下同)確定的初審機關(下同)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各市確定的行政許可機關(下同),由各市行政許可機關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預核準。申請人可按《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申請新建、遷建加油站(點)及農村加油網點原址擴建增加經營品種預核準。
第二部分 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農村加油網點原址擴建增加經營品種除外)的申請與辦理。手續齊全合法有效的加油站(點)需原址改、擴建(農村加油網點原址擴建增加經營品種除外)時,申請人可按《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申請改、擴建。
第三部分 申領或發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程序。申請人可按《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申請領取或申請發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四部分 在建或原址改擴建加油站(點)延期的申請與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預核準文件有效期為3年,農村加油網點擴建(增加經營品種)批復文件有效期為2年。符合要求的可按《管理規定》申請延期,延期期限最長為2年。加油站(點)改擴建(農村加油網點擴建增加經營品種除外)批復文件有效期為1年,不得申請延期,可重新報批。此次委托下放前省商務廳批復的預核準文件仍由各市上報省商務廳辦理延期。
第五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變更。申請人可按《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企業名稱和企業法定代表(或負責人)同時變更(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除外)、行政區劃調整規范地址等事項。
第六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遺失補辦。申請人可按《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申請補辦《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七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申請與辦理。申請人可按《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投資主體發生變化。
第八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管理規定》要求各市行業監管部門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做好當地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工作。
第九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到期換證。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可在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初審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初審機關審核后報市批準機關辦理。
第十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管理。為便于各地工作的開展和及時掌握全省成品油經營企業變動情況,《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使用采取由各市行政許可或行業監管部門根據委托事項的用證情況分批領取方式進行。
第十一部分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編號和公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證書》編號仍延續全省統一編號,辦理的成品油零售經營相關事項加蓋委托下放承接部門公章。
第十二部分 監督檢查。省商務廳負責對委托下放的成品油零售經營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責令委托下放承接部門予以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五、解釋部門
本《管理規定》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六、執行時間
本《管理規定》自2020年1月13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