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內容
2020年5月20日,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69號公告),對進口鐵礦品質檢驗監管方式進行優化,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鐵礦逐批實施抽樣品質檢驗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檢測。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二、出臺背景
對進口鐵礦品質檢驗監管方式進行優化,是海關總署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出臺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調整項目
01 不申領品質證書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海關在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02 申領品質證書
03 特殊規定
海關關員在對進口鐵礦進行取樣。
四、政策問答
新政實施后,進口鐵礦如何申領品質證書?
2020年6月1日起,進口鐵礦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關出具品質證書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應選擇一次性完整申報模式,通過勾選“需要品質證書”的方式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照《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礦產品監管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34號公告)“先放后檢”模式對進口鐵礦實施品質檢驗并出具品質證書。
新政實施后,進口鐵礦海關是不是不監管了?
此次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調整只涉及抽樣送檢環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無論進口鐵礦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領品質證書,海關一律開展現場檢驗檢疫,內容包括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等。
五、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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