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49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一般要求、食品進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以下結合《辦法》,對我國未來進出口食品監管的變化趨勢作出解讀。
一 、進口食品監管“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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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范疇
《辦法》第十條規定,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并且規定了合格評定活動應主要包括的項目。
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包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以下簡稱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注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隨附合格證明檢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2、明確對境外國家(地區)審查和評估的相關問題
《辦法》第十二至十七條分別細化了海關總署對境外國家(地區)審查和評估的條件、內容、方式、審查材料以及結果應用等內容。
3、 明確海關總署可以視頻檢查的方式實施。
《辦法》第十四至十六條規定,均提到了“視頻檢查”,具體指出了海關總署可制定并實施視頻檢查計劃,并且對視頻檢查內容、方式和結果應用等做出規定。
4、 明確進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問題。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5、明確了對境外輸華食品的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的控制措施及解除相應控制措施方式。
《辦法》規定,海關總署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可以對相關食品采取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的控制措施,風險降低到可控時可選擇相應的方式解除控制措施。
二、出口食品監管“三細化一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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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細化了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內容。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管理。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查、境外通報核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2、細化了對于出口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辦法》第四十四條完善細化了對于出口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評估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檔案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細化了“申報前監管申請”的規定。
《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出口食品企業、出口應商應依法向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提出申報前監管申請,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受理食品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后,依法對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口食品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4、刪減了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合格標志的要求。
《辦法》刪除了運輸包裝上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的要求;刪除“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描述,同時對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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