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70號公告(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的公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以下簡稱退貨中心倉模式)。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
退貨中心倉模式是指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倉儲企業(以下簡稱退貨中心倉企業)可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退貨專用存儲地點,將退貨商品的接收、分揀等流程在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的海關監管制度。
二、為何要全面復制推廣
通過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試點情況的總結,試點海關反映此項改革有利于規范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退貨監管,試點企業表示退貨中心倉模式實現了運營成本集約化,減輕了企業資金和人力成本負擔。2020年,退貨中心倉模式被納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國函〔2020〕96號)37項改革試點之一。今年,海關總署黨委將全面復制推廣退貨中心倉模式確定為“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重點民生項目,助力減輕企業負擔,促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三、適用范圍
退貨中心倉模式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零售進口(監管方式代碼1210)商品的退貨。
四、業務開展條件
(一)企業資質要求
申請設置退貨中心倉并據此開展退貨管理業務的退貨中心倉企業,其海關信用等級不得為失信企業。
(二)相關軟硬件要求
退貨中心倉企業開展退貨業務時,應劃定專門區位,配備與海關聯網的視頻監控系統,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對退貨中心倉內商品的分揀、理貨等作業進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關規定的方式與海關信息化監管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接受海關監管。
(三)內控制度要求
退貨中心倉企業應當建立退貨流程監控體系、商品溯源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區域商品,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退貨中心倉企業應注重安全生產,做好退貨風險防控,從退貨攬收、卡口入區域、消費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操作,遵守區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關強化對退貨中心倉內商品的實貨監管。
五、基本業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