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87號公告(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注冊?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注冊是指根據多雙邊協議或境外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要求,境外國家(地區)對中國輸往該國家(地區)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要求海關總署統一推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應當先獲得該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注冊批準,其產品方能出口。
二、哪些國家(地區)對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有注冊要求?
答:目前一些主要貿易國家(地區)對向其出口肉類、水產品等動物源性食品的中國生產企業有注冊要求,可以登錄海關總署門戶網站—企業管理和稽查司子網站—信息服務欄目查詢詳細信息。(網址http://qgjcs.customs.gov.cn/qgs/xxfw94/hgwjwzcdspscqymd66/950c6b87-3.html)
三、企業申請境外注冊應具備哪些條件?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手續;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三)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四)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誠信自律、規范經營,且信用狀況非海關失信企業;
(五)一年內未因企業自身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
四、企業怎樣申請境外注冊?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時,應當通過“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登陸“中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向住所地海關提出申請,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申請書;
(二)企業承諾持續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注冊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我評估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廠區布局圖、車間平面圖、人流/物流圖、水流/氣流圖、關鍵工序圖片等)、生產工藝等基本情況;
(四)企業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
(五)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的隨附資料。
五、是否存在企業需先接受境外國家(地區)官方檢查才能獲得注冊的情形?
根據多雙邊協議或一些進口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要求,部分企業必須經過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現場檢查后,才能獲得注冊資格(如申請對日本熱加工肉類產品注冊的企業),企業應當按照進口國家(地區)的要求配合做好相關檢查工作。
六、企業提交境外注冊申請后,如何獲知是否被境外國家(地區)批準注冊?
海關根據企業申請組織評審,結合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
企業可以通過“中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查看申請的進展情況,企業注冊信息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布為準。
七、已獲境外注冊企業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如何辦理?
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海關申請注冊信息變更,由海關總署通報進口國家(地區)。企業注冊信息變更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布為準
八、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廠區內新建生產車間的,應如何辦理?
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在廠區內新建、改(擴)建生產車間或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海關報告。
根據進口國家(地區)注冊要求,必須由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后方能改(擴)建的,企業應在事前向住所地海關報送改(擴)建方案,待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后方可實施。改造完畢后,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提交報告,由海關總署通報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
九、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生產場所搬遷的,應如何辦理?
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發生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向住所地海關重新申請辦理境外注冊。
十、哪些情形下海關總署會撤回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注冊推薦?
已獲境外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撤回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注冊推薦:
(一)企業主動申請取消注冊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已注銷的;
(四)企業拒絕接受進口國家(地區)官方檢查或未按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要求進行整改及提供相關材料的;
(五)企業不能持續符合境外注冊要求的;
(六)企業向境外國家(地區)出口的食品在檢驗檢疫中被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撤回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注冊。
十一、對已獲境外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還有哪些要求?
答:獲得境外注冊的企業,應當每年就是否能夠持續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注冊條件進行自我評定,并向住所地海關報告。此外,還應當接受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和海關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十二、該辦法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哪些?
答:本辦法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