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1年11月19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3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2月1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主要原則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于2014年3月實施,并于2018年2月、7月對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對規范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國務院已于今年4月取消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這一行政許可事項,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了相應修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已由“注冊登記管理”改為“備案管理”,有必要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進行修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要求,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完善規章體例結構。一是標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二是《管理規定》對條文作了大幅度的壓減,條文從現有的46個壓減為16個條文;取消章節設置,并將不同主體的備案、變更、注銷流程進行了簡化與整合;三是《管理規定》聚焦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刪除了《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等報關業務管理、企業信用管理等內容。
(二)固化海關“放管服”改革成果。近年來,全國通關一體化、取消報關人員備案、報關報檢資質合并等多項改革措施相繼落地,此次修訂著重固化相應改革成果。明確報關單位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報關業務(第三條);刪除《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對報關人員的備案要求;廢止《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1號)。
(三)簡化優化報關單位備案程序。
一是大幅精簡申請材料。《管理規定》明確企業申請備案只需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不再需要企業現場提交紙面材料(第五條),并在《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填表說明中詳細列明通過不同形式和平臺進行備案的流程。
二是大幅壓縮辦結時限。《管理規定》明確報關企業備案法定辦結時限由取消行政許可前的20個工作日減少至3個工作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從沒有法定辦結時限要求縮減至3個工作日以內;備案結果可以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時查詢。(第七條)
三是取消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重身份備案限制。《管理規定》刪除了《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關于雙重身份備案的限制性條款,即報關單位在全國范圍內均可擁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雙重身份。
四是延長報關單位備案有效期。《管理規定》刪除了《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報關企業有效期2年的規定,除臨時備案單位有效期1年,報關單位長期有效(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