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249號令之企業應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一般要求、食品進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做出了規定。小編結合《辦法》實施以來很多企業的咨詢熱點,梳理了有重要變化的進出口食品監管要求。
紅色部分表示與舊版辦法相比有新增
綠色部分表示有修改
01
企業主體責任
一、進口
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公布獲得注冊的企業名單。
第二十一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一)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情況;
(二)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
二、出口
第三十八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進口國家(地區)暫無標準,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無相關要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評估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檔案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2
海關監管責任
01
合格評定
第十條 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
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包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以下簡稱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注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隨附合格證明檢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02
對境外食品安全體系評估審查
第十一條 海關總署可以對境外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評估和審查,并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03
檢疫審批
第二十七條 海關依法對需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口食品實施檢疫審批管理。食品進口商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
04
標簽
第三十條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對于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產地國家(地區)、品名、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對于進口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進口食品內外包裝有特殊標識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特別關注:標簽是進口食品監管中常遇到且容易出問題的項目。海關總署今年公布的不合格信息中,13%是由于標簽不合格,主要有未加貼中文標簽、配料表顯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這也說明少部分企業并未對進口食品符合我國標準盡到審核責任 。
03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食品進口商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情節嚴重的,海關處以警告。
食品進口商在備案中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海關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境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海關在進口預包裝食品監管中,發現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口商拒不按照海關要求實施銷毀、退運或者技術處理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下列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的,由海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調換經海關監督抽檢并已出具證單的出口食品的;
(二)出口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食品冒充合格出口食品的;
(三)出口未獲得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的;
(四)向有注冊要求的國家(地區)出口未獲得注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或者出口已獲得注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注冊范圍外食品的;
(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規定使用備案種植、養殖場原料的;
(六)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的。
04
常見問題答疑
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要求
及信息查詢途徑
1.注冊系統登錄及境外生產企業信息查詢。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系統”)網址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門戶網站—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系統訪問。
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可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或注冊系統查詢其在華注冊編號、有效期等信息。
2.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除相關境外主管當局與海關總署就申請方式和申請材料另有約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注冊規定”)第七條所列18類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分配其注冊系統賬號,通過注冊系統按流程提交申請。境外主管當局的注冊系統賬號,由海關總署予以分配。《注冊規定》第七條所列18類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自行申請其注冊系統賬號,按注冊系統流程提交申請。
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涉及產品類別
及商品編號查詢方式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涉及產品的類別與相應商品編號(hs編碼)、檢驗檢疫名稱(檢驗檢疫編碼),可登錄注冊系統查詢,查詢方式:首頁菜單—產品類別查詢。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進口
申報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啟運的輸華食品,在進口申報時應在報關單“產品資質”項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證書欄(許可證類別代碼519)規范填寫該企業在華注冊編號。在實施2020版申報項目的海關申報進口食品,應在“其他企業”項下的“其他企業類別”欄選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在“編號或企業名稱”欄填報該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未按要求規范填報的,海關不接受申報。
注冊編號標注及包裝標簽標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生產的輸華食品,應當在輸華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辦法》關于包裝和標簽、標識的要求,適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生產的輸華食品;2022年1月1日前生產的輸華食品包裝和標簽、標識要求適用于原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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